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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赦:法外施仁的正当程序
2020-08-28 13:50:00  来源:检察日报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是儒家推崇的孝义伦理,受儒家礼教浸润,复仇在传统社会一向获得较高的民意认同。随着大一统中央集权的逐步强化,法律对复仇经历了从公开允许到限制,再到严惩不贷、依法规范的过程。“国法断不能将杀人权交给人民,凶犯只能受国法的制裁。”秦汉时,法律已禁止复仇。从国家立场上看,任何人都没有生杀的权力,无罪之人不得相杀,有罪之人更不得擅杀,复仇尽管出于孝道大义,但本质是擅自杀人。复仇凸显了儒家礼法与国家律法之间的矛盾,围绕复仇案中的情理法冲突,我国古代逐步形成了独特的法外施仁程序。

  《陕余丛考》载:“汉郡县守令皆有专杀权”“刺史、县令杀人不待奏”。不同于后世死刑案件需奏请皇帝核准,汉代地方行政长官有权直接判处死刑。复仇尽管可以赢得人们的赞赏和钦佩,但地方官员无权突破法律规定从轻处罚,一般上奏君主请求宽免复仇的孝子。如在东汉建武末年的房广复仇案中,房广为父报仇杀人,入狱后得知其母病死而哭泣绝食,县令钟离意允许房广回家办理丧事,房广处理完丧事后主动回到狱中,钟离意认为房广有悔改之意、服刑之行,上奏请求减免处罚,光武帝赦免了房广刑罚。东汉时期著名的赵娥为父复仇案、缑玉为父复仇案都被君主赦免刑罚。

  魏晋南北朝开始死刑案件应奏请核准,不得擅自刑杀,由于政局动荡,赦宥成为了维护统治、解除内忧外患的重要手段。有学者统计,东晋建国百余年频繁实行大赦,共83次之多。南朝的宋、齐、梁、陈四朝前后历时170年,共执行恩赦达255次,其中大赦142次,呈泛滥趋势。这一时期的复仇如北魏的孙男玉为夫复仇案、北周的杜叔毗为兄复仇案、南齐的闻人复为父复仇案、南梁的张景仁为父复仇案等等,都获君主赦免。

  唐代对赦免过滥问题进行了理性反思。韩愈在《贺赦表》中提出了“慎赦”主张,白居易在《议赦》中指出,“赦之为用,用必有时,数既失之,废亦未为得也”,认为赦免有利有弊,虽展示了君主的德政,但也会放过犯人的罪行,应谨慎对待。因此,唐代皇帝若赦免孝子,不仅不能像以往那样得到歌颂,反而会面临反对或批评。如徐元庆复仇案中,同州下邽县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为了复仇改名换姓,伺机接近并杀死赵师韫后,自缚报官请罪。武则天被徐元庆的行为感动,拟赦免其死罪,但陈子昂等人强烈反对。陈子昂认为:“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其主张得到众人赞同。

  再如唐宪宗时的梁悦复仇案:富平县人梁悦杀死杀父仇人秦果后投案自首,案件上奏圣裁,唐宪宗犹豫不决,遂命令尚书省讨论辨明。韩愈深刻指出了复仇案的两难:“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其端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梁悦替父报仇是他身为人子应尽的义务,如果剥夺了孝子复仇的权利,那么亲情和圣训就将受到违忤;如果允许复仇,人们就会不顾法律而去杀人,如何协调情理法冲突?韩愈提出,“凡复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建议复仇案件由地方上报中央,尚书省集体商议拿出初步意见,最后由皇帝权衡后决定是应否法外施仁。

  韩愈的主张得到采纳,唐代由此建立了专门程序处理复仇案件。宋代承袭了唐代的做法,在《宋刑统》中首次规定复仇案的司法程序,要求基层司法官员根据上请制度,将复仇案逐级层报皇帝决定宽免与否。统计显示,唐朝14例复仇案中,共赦免6个、不予追究责任的1个、减刑2个,另外3个被判处死刑。宋朝14例复仇案中,1个被判死刑,其他均被赦免或减轻处罚。

  明清时期,法律一方面在实体上规定复仇可以减轻处罚,如《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另一方面,对复仇案的法外施仁,程序仍坚持上奏请君主最后裁断。

  乾隆时期的赵宗孔复仇案中,赵宗孔的父亲在械斗中被赵粃麦所伤,后重伤身亡,赵粃麦拟绞监候,遇赦减为终身流放,后服刑期满依法释放回到原籍,赵宗孔为复仇而将赵粃麦杀死,山西府尹拟判赵宗孔杖一百和终身流放,刑部否决了府尹判决,拟判绞监候并奏请乾隆核准。

  乾隆认为,法律已经制裁了赵粃麦杀害赵宗孔之父的犯罪行为,“只因遇赦减流,十年无过,释回原籍,并非幸逃法网,是揆之公义,已不当再挟私雠……若尽如赵宗孔之逞私图报,则赵粃麦之子,又将为父复仇,此风一开,谁非人子,皆得挟其私愤,藉口报复,势必至仇杀相寻,伊于何底”。如果这种情形允许复仇,那么赵粃麦之子将来也为父复仇,如此循环报复,必将永无休止。乾隆因此决定,“将赵宗孔入于缓决,永远牢固监禁”,并著“嗣后各省遇有此等案件,俱照此办理”。显然,乾隆尽管反对这种挟私仇的“复仇”行为,但对孝子仍予以从宽处理。

  综上,可以总结古代复仇案法外施仁的基本路径:杀人罪是重罪,依法应判死刑,不论是主动投案,还是自缚报官请罪,复仇者、司法官都清楚地意识到“杀人者死”“杀人偿命”,复仇行为依法应被严惩,法律须无差别地惩治包括复仇者在内的一切犯罪;地方和中央的司法官尽管对复仇者心生同情、怜悯和敬意,却没有突破实体法规定法外施仁,而是层报君主,请求对复仇者法外施仁。复仇案件中的“法理”与“人情”泾渭分明地交由不同主体作出权威判断——司法负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外施仁交由君主赦免,以弥补法律缺憾。

  梁漱溟曾深刻指出“法理”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对五四运动中火烧赵家楼的学生第一要提起公诉,不公诉不足以维持民国初年刚建立的法治;第二要当庭特赦,不特赦不足以维护学生的爱国热情。赦免的核心理念是“宽恕”,本质是对罪犯的恩惠,它直接挑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原则宽大犯罪人、降低司法权威,但作为一种灵活的行政手段,它可以在关键时刻发挥补救和矫正功能,在法律自身不能实现正义结果时施以正义,较好地平衡情理法冲突。

  时至今日,世界大多国家赋予行政长官赦免权,如福特总统曾无条件赦免尼克松,克林顿总统任期最后一天签署了141个特赦令,去年日本德仁天皇即位大赦……这种通过不同的权威主体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弥补法律不足的做法,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