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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如画 叙情如诉
2024-03-04 09:44:00  来源:检察日报

  《诗经·卫风·氓》《孔雀东南飞》这两首诗,大家并不陌生,这两首诗都曾被选入中学语文课文。《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共收入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大约五百多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反映了周初至周晚期约五百年间的社会面貌。这些诗,按照音乐的不同分为风、雅、颂三大类,其中“风”主要是各地的民间歌谣,其中有很多关于婚姻、家族和恋爱的诗歌,为我们了解周代人们生活及相关礼仪制度提供了参考。

  《孔雀东南飞》是汉乐府民歌的一首代表作。汉乐府民歌继承并发扬了《诗经》的现实主义文学传统,多方面反映人民的生活、思想、情绪与愿望,揭示了汉代社会生活的面貌,从中可以了解秦汉的婚姻习俗和制度。

  自由恋爱与“子无良媒”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诗经·卫风·氓》

  《氓》以一个女子的口吻,诉说自己从恋爱到结婚以至被遗弃的过程。一对相恋在淇水边的年轻男女,男子因女子拖延婚期而恼怒,而女子劝说男子不要生气,不是我拖延婚期,是你没有找到好的媒人。西周法律制度非常重视媒妁的作用。《说文解字》载:“媒,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男子无媒不得娶妻,女子无媒不得出嫁;未经过媒氏介绍而自成婚姻的,被认为是非法结合。在《诗经》另一首诗《南山》中,就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取”之句。但是,既然必须要有媒人,为什么又允许自由恋爱呢?

  据《周礼·媒氏》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周朝人认为,仲春时节,万物复苏,农耕开始,秋季将获得收成。婚姻也如此,仲春时节应是婚礼已经办完到了孕育新生命的时候,如果有适龄的男女还没有婚配,必将影响传宗接代家族延续,这不符合周人的婚姻观念。国家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不禁止私奔,对自由婚在一定程度上是认可的,但时间必须在仲春月,地点在水边,且为“无夫家”者,这些人往往无财力进行聘娶婚。地点在水边,是取送子娘娘“简狄”(最高媒神)曾在水边吞食玄鸟卵的传说。

  自由恋爱的男女能够相见,情投意合的,可达成婚约,比之于聘娶买卖婚有一定的进步性,但《礼记·内则》中载“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这种自由成婚,女子只能处于妾的地位,往往被丈夫所遗弃。因此,自由婚在西周无法取代买卖婚,而只能是聘娶婚的补充。这也是《氓》中的女子不能立即答应心仪男子的重要原因。

  这是一幅生活在遥远古代的青年男女的情爱画卷,也为我们留下了那个时代风俗民情的宝贵资料。

  “尔卜尔筮”与“六礼”

  “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诗经·卫风·氓》

  西周时期正式婚姻的成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称谓自周初开始,汉代成为定制。

  据《仪礼·士昏礼》所载,“下达纳采,用雁”。即男方通过媒氏把与女方结亲的意愿告知女方家,女方家如若允婚,男方则派人缴纳采选的礼品,称为纳采。纳采礼品是一只大雁。雁为随阳之鸟,秋风落叶之时一起南飞,春暖花开之际北返,夫为阳,妇为阴,以大雁为象征,雁随季节时令南飞北返,取妇从夫之义,喻示女子一旦成婚,应贞节不二。

  问名,一般与纳采同时进行,“宾执雁,请问名”之礼,问女方的姓氏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目的有二:一是防止同姓为婚,二是男方要在宗庙占卜婚姻的吉凶。这里就是《氓》诗中所提及的“卜”与“筮”,“体无咎言”即指卦象上没有不吉利之言。

  纳吉,指问名之后,如果占卜又求得吉签,便将结果告知女方,称之为纳吉。纳吉的礼节与纳采基本相同,也用大雁一只为礼。

  纳征,即男方家向女方家缴纳聘礼金。纳征是很重要的一礼,只有纳征后,婚约才正式成立,相当于今天的定亲。此后,婚姻关系正式成立。

  请期,纳征之后,男方家还要再次占卜,求婚日吉时,之后再派人到女方家告知占卜的婚期,征求女方家意见。请期的礼节,仍需带一只大雁,女方家应在家庙设宴款待男方家人,听取男方所卜日期,商定结婚日期。

  亲迎,据《礼记·昏义》载:“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婿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婿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意思是,结婚当天,男方的父亲用酒醮儿子,让他去亲迎新妇。新妇家在家庙设筵,并在家庙外迎候女婿。女婿手执大雁拜奠女方先祖,表示女子即将脱离父家转入夫家。然后,新妇立于父母面前,接受父母关于遵循妇道等的最后一次教育。新婿便亲自驾车,回自己家后,新婿携新妇入内,拜见自己父母,与亲友共餐,婚礼即告结束。至此,婚姻仪式终结,婚姻关系确立。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遗憾的是,曾经看似浪漫、美满的姻缘,终以家暴和变心收场,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秦汉的离婚、再婚制度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举手长劳劳,二情同依依”。——《孔雀东南飞》

  《孔雀东南飞》原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因诗的首句为“孔雀东南飞”,故一般以首句称之。诗前有小序:“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而为此辞也。”这是一首长篇叙事诗,主要讲述了焦仲卿、刘兰芝夫妇被迫分离并双双殉情的故事。

  “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少女刘兰芝自幼便习女织,善弹琴,通诗书。十七岁嫁给焦仲卿为妻,日夜辛劳,勤于家务,却不为婆婆所容,于是就去信给做小吏的丈夫,诉说不堪忍受之苦。仲卿回来为妻子求情,却遭到母亲斥责,“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并令其休妻另娶,“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

  这一时期婚姻的解除主要取决于丈夫及夫家的意志,先秦时期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七出”,据《仪礼·丧服》载:“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窃盗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这种离婚,完全排除了女方意愿,由男方单方面行使。汉朝儒家伦理道德更加明确赋予丈夫的弃妻权即“七去”。据《大戴礼记·本命》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汉朝“七去”较之先秦“七出”更为严厉具体,且将不顺父母作为第一项。据《后汉书·列女传·姜诗妻》载,姜诗因其妻子未能及时给母亲打水,便被“责而遣之”。在《孔雀东南飞》诗中似乎看不出焦母为何对刘兰芝不满的具体原因,仅以“无礼节”为由,焦母即是用这一条严令其子解除与刘兰芝的婚姻。

  焦仲卿为什么不能抗拒呢?父母主婚,从西周时起就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父母的同意,婚姻便不能成立。即使婚后的离异,也以父母之命是从,甚至夫妻关系亲密,也可以成为“出”的理由。《礼记·内则》中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即使丈夫对妻子不满,但父母不同意也无法离婚。无论结婚、离婚,都取决于父母的意愿,这是家长制特权在西周、秦汉时期婚姻关系中的体现。焦仲卿、刘兰芝对此毫无办法,只能以死抗争。

  “七去”虽然是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依据,但从汉朝开始有了一定的限制,即“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规定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得离婚:一是妻子娘家无人,衣食无所;二是妻子在夫家为公婆服三年丧;三是丈夫娶妻时贫贱而后富贵。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有了一点点保护。刘兰芝显然不属于这三种情况。

  根据汉律的记载,夫妻离异时,妻子可以带走自己的陪嫁物品,也可以重新结婚,对妇女改嫁再嫁是宽容的,汉代的百姓、富商、官僚甚至皇族等各阶层,都有妇女再婚改嫁的情形。“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年始十八九,便言多令才。”“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说有兰家女,承籍有宦官。云有第五郎,娇逸未有婚。”《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被遣归家后,先后有县令、太守托媒人上门求婚便是实证。

  刘兰芝在其兄长的逼迫下假意应允,最后以死殉情,“举身赴清池”,而焦仲卿亦“自挂东南枝”,二人合葬化为鸳鸯双飞双栖,谱写了一曲浪漫主义的悲歌。恰如明代文学与史学家王世贞所言:“质而不俚,……叙事如画,叙情如诉,长篇之圣也。”

  编辑:陈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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