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真相,我们为你奋战,我们因你而坚强,但有人与谎言同生死,有人与谎言同眠帐。你好,真相,你在司法证明中捉迷藏,当你被谎言和欺骗包围时,找你的路便总是那么漫长。”这是《你好,真相!》中罗伯特·麦克兰登创作的一首颇有名气的诗歌。罗伯特是何方神圣呢?实际上,他并不是知名诗人,他只是一名成功洗冤的“幸运儿”。
根据何家弘教授《世界名案证据解密》一书描述,1990年5月,罗伯特被指控绑架和强奸。他坚称自己无罪,表示决不能违心认罪并拒绝了辩护交易。初审时,罗伯特同意接受测谎并将结论作为法庭审判的证据。但是测谎结论并不乐观,专家认为罗伯特对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回答“可能是要故意说谎”。随后,罗伯特被判处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判处终身监禁并且在15年内不得假释。罗伯特提出上诉,但是上诉法院很快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直到2008年,罗伯特方才借助DNA技术重获清白。警方紧接着通过DNA比对找到了真正的凶手。可惜的是,此时被害人已不愿再次卷入诉讼,真凶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按照学者的观点,科学证据内部亦有分类,并不是所有的科学证据可靠性都已得到充分的验证。以测谎结论为代表的科学证据,虽然被冠以“科学”之名,实则科学性并未得到充分检验。实践中如若赋予测谎结论过高的证明价值,容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罗伯特案中,不仅无辜者被冤,而且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令人唏嘘。
除准确率的担忧之外,对于人格尊严的可能侵犯也是测谎面临的正当性质疑之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36条a规定了禁止讯问的方法。对侵犯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的禁止规定,不以被指控人承诺为例外。也就是说,即使被指控人愿意,亦不得使用违反以上禁令所获得的陈述。而测谎正是借助受测人不可支配、无法控制的生理反应来探知被测人不愿吐露的讯息。“对被告进行心灵上的观察”不可避免地影响被告“意思决定及意思活动的自由”,进而侵害人格自由。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测谎能够提供足够的数据用以说明特定的身体反应与某一行为(说真话或说假话)的高度相关性,那么就不能否认这种结论的证据价值。若能将测谎限制用于调查程序中,并且确保测谎结论不在审判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则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施行测谎试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第3条亦规定,心理测试结果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易言之,仅凭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测谎结论只能用来判断陈述是否真实可靠,不能直接用来证明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测谎的本意是借助科学技术发现真相,但事与愿违的案例却频频发生。这与技术尚未纯熟有关,也与司法人员对科学证据的轻信不无关系。测谎结论的使用至少要保证以下三方面:
其一,不能侵犯被测人员的自决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认罪认罚的自由,也享有拒绝回答的自由。如若被追诉人拒不交代,不能滥用测谎攻破其心理防线。心理测试检验必须无例外地征得被测对象的同意,并且需要向被追诉人明确阐明测谎结论在刑事审判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只有被追诉人对测谎的意义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方能对被追诉人进行测谎。如若被追诉人拒绝接受测谎,不能将其拒绝行为作为不利于他的证据。就如同被告人的沉默不能被视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一样,拒绝接受测谎也不能作为被告人心虚的证明。免于自证其罪是被追诉人的法定权利,如若行使该权利却要承担判决上的不利后果,等于实质性地剥夺了被追诉人的权利。
其二,如若被追诉人申请调取测谎结论,应予支持。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在侦查阶段对被追诉人测谎的相关材料。检察员提出异议,认为测谎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测谎报告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参考;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实,根据客观证据和一般常识即可以判断,测谎报告对定罪量刑起不到任何作用,故调取并无必要。法院也大多采纳检察员的意见,对被告人的申请不予支持。对此观点,实难苟同。测谎结论虽然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但并不代表它与刑事审判毫无关联。即使测谎报告不能单独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是其可以作为佐证被告人陈述真实性的重要参考。如若测谎结论“起不到任何作用”“调取并无必要”,花费人力物力进行测谎的意义又何在呢?即使将测谎视作技术侦查手段,也应允许辩方就侦查过程、侦查结论进行质证,不是吗?测谎结论的参考价值,不能只服务于公诉方的指控工作,还应服务于被告人的力证清白,还应服务于法官的全面审查。
其三,测谎结论作为参考意见使用时,亦应对测谎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首先,测谎专家是否称职。如果测谎员的准入门槛较低,经验、能力和素质相差较大的测谎员鱼龙混杂,不同经验的测谎员可能会对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其次,被测试者的心态、性格均可能影响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再次,测试的流程是否科学,是否操作规范,比如测试是否在安静、封闭的专用测试室内进行;测试过程中,除测试者与被测试者外,其他人员尤其是侦讯人员是否回避。如若侦查人员、测谎员故意营造紧张气氛,容易影响测谎的准确性。
追求真相的道路注定不会是坦途,它常被“执念”“盲信”的迷雾所笼罩。科学技术的发展固然可以充当照亮前行方向的明灯,但或许,真相之外的一些价值追求也至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