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21世纪是海洋世纪,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盐城是全国唯一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国际湿地城市”两张国际名片的生态城市,紧邻黄海,拥有江苏省最长海岸线。近年来,盐城市检察机关持续推进“检察护海”工作,牵头共建黄(渤)海湿地公益保护检察联盟,联合发布海洋生态检察保护盐城倡议,在惩防犯罪、纠正违法、维护公益上履职尽责,不断探索海洋生态公益诉讼保护新模式。2023年12月,滨海县检察院办理的周某等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您先简单介绍下案情。
李玉刚:2020年海洋禁渔期间,周某鼓动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捞生产作业,并承诺所有捕获物由其收购。朱某甲、朱某乙在周某的鼓动和组织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以及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采用拖网作业方式,在盐城市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4次非法电捕捞大黄鱼、大鲳鱼、马鲛鱼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以2.0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
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周某等人非法捕捞刑事案件时,依据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将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其追究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专业机构鉴定,本次非法捕捞事件对海洋水生生物的正常孵化、水生生物幼体生长发育繁殖、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作业区域附近资源群体受到明显吓阻,资源群体洄游路径受到阻碍,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2021年2月,我院依法立案调查,通过查阅卷宗、补充谈话方式,查清捕捞位置、渔获物种类、电捕鱼工具等犯罪事实,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海洋生态资源损失评估,并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南京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朱某甲、朱某乙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余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部分可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
记者:办案过程中遇到哪些难点问题?
李玉刚:第一个难点是海洋生态资源损失该如何评估。我院委托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根据以往惯例,该研究所仅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渔业资源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进行了评估,未对由禁渔期带电拖网作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破坏进行系统性论证和评估。我院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全面体现电捕鱼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遂与评估专家沟通讨论。该所重新出具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综合认定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为24.7万元。办案中,我们推动评估鉴定不仅对“看得见”的损失进行评价,也对“看不见”的损失进行评价,准确衡量海洋生态资源损失。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履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涉案三人不仅应承担非法捕捞行为的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已经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检察机关提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修复金,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侵权行为人通过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
第三个难点是劳务代偿和后续监管该如何执行。涉案三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分属两省两市,给劳务代偿及后续监管增加了难度。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共同制定跨省异地劳务代偿方案,明确采用属地劳务代偿、就地实行监管方式,让被告在“家门口”提供公益劳动。依托长三角司法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江苏盐城、浙江温州海洋监管部门多次协调,确定由当地派出所与渔政部门共同监管考察。涉案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通过沿岸巡航、公益宣传以及地笼网具清理等海洋保护公益劳动方式履行,参照当地城镇平均日工资标准计算劳务代偿时间。监管单位对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地点、劳动内容、劳动成果、劳动时长等进行全过程监管。目前,三人已经按照劳务代偿方案劳动63天,预计今年8月底完成劳务代偿。
记者:在开展海洋保护方面,还采取了哪些举措?
李玉刚: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海警、环保、渔政等七个部门构建以“护海·护渔·护港”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生态保护“七方三护”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打击违法犯罪、处置争议纠纷等工作,目前已组织6次海上和港口区域联合巡查,在海洋工程违法建设、海洋垃圾倾倒、破坏渔业资源、非法捕捞、海上渔事和海事纠纷处置等方面相互配合、协作和监督,相互移送案件线索7条,共同化解涉海矛盾纠纷4件。
我院还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建设“月亮湾”海洋生态保护基地,打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巡查,共同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督促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0余万元,在黄海海域增殖放流鱼苗200余万尾,在沿海公益林补植复绿1800余株。
记者:请您简单总结一下办理本案的感受。
李玉刚:本案的办理得益于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协调,同时也离不开江苏、浙江两省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与帮助。正是这种“刑事惩罚+修复治理+跨域协作”的海洋生态检察模式,探索并丰富了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让这起海洋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高质效开展海洋生态检察公益保护,需要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强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多元协作,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海洋生态保护新格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