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时节,漫步在辽阔起伏的锡林郭勒草原上,远方是蓝天白云映衬下的牛羊,好似珍珠撒;身边是碧绿绵延,点缀着缤纷花草香。马蹄声踏着朝阳,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乌兰察布苏木恩格尔宝拉格嘎查嘎查长(即村主任)其格勒图,一路为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检察官讲述着植被恢复后的喜悦。
一年多前,在这片土地上,某混凝土搅拌站占了约700平方米的草原,施工结束后未清运建筑垃圾,植被遭到破坏。如今,光秃秃的黄土地已经有大片绿草吐出新芽,一派勃勃生机。
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逐年探索中,从线索发现到案件办理,再到案后总结,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官们用脚步丈量、用心考量,总结分析草原生态案件的特点,不断探索和完善办案机制,逐步形成了草原保护的锡林郭勒模式。
线索发现:聚点成面精进不休,让公益守护人作用发挥更到位
金盏争妍六月风。具有药用价值的植物是锡林郭勒大草原的美丽风景。但是,由于利益驱动,草原上的防风、柴胡、芍药、金莲花等野生药用植物以及其他经济植物被非法采集,无度的乱采滥挖行为使草原受到严重破坏。
接到公益守护人关于草场芍药被非法采挖的线索后,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公益诉讼团队迅速组织开展了核查,与乌拉盖管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一起,奔赴巴音胡硕镇呼仍陶勒盖村六组草场。
“成片的野生芍药往往需要几十年才能形成,一旦被采挖想要恢复十分困难,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承办检察官、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侯毅深有体会。该院第六检察部联合乌拉盖管理区检察院、当地林业局工作人员,多次到一线勘查草场破坏情况。经评估,曲某等4人非法采挖野生芍药造成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约1.88万元,草原生态修复费用8000余元。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曲某等4人连带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草原生态修复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4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根据公益守护人提供的线索加强检察履职保护草原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侯毅介绍,锡林郭勒草原面积17.5万平方公里,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总面积的32%,是京津冀地区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因为地广人稀,存在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发现难的问题。2018年9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在全盟设置“公益守护人驿站”。截至目前,该院共聘请“公益守护人”270余人,建立“微信检察室”13个。
“公益守护人不能一聘了之。”公益守护人身份不一,熟悉的领域千差万别,有的守护人在聘任前对检察机关职能不甚了解。“怎么才能让公益守护人持续性地发挥作用、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第六检察部这几年不断思考的问题。
为了让公益守护人持续提升法律素养,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设立“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益守护人讲堂”,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查村组长、党员中心户担任检察宣讲员,开展公益宣讲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草原活动;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宣传等形式,进行生态保护法治教育。
这还远远不够。该院第六检察部实行定期联系制度,经常性向公益守护人了解草原现状,询问有没有发现什么不好的现象,“真正关心牧民群众的日常,将被动等待线索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同时,该部联合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以检察开放日、草原生态案件相关研讨会等为契机,邀请公益守护人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
作为土生土长的锡林郭勒人,该院第六检察部的6名成员对家乡的一山一水、一花一木都有深厚的感情,对草原生态的变化了如指掌,更知道家乡的公益守护人需要的是什么。在普法与线索搜集工作中,团队成员及时将最新的检察保护草原生态案例与公益守护人分享,与公益守护人也日渐熟络,“我们既是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也是另一种身份的公益守护人,与家乡人一起保护锡林郭勒草原”。
案件办理:立足“公益保护”核心,协同作战办理好每一个案件
锡林郭勒地广人稀,草原破坏的行为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地点,距离非常远;草原生态案件从线索研判到恢复治理,多数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管辖的问题。草原生态保护要想效果好,必须将“单打独斗”转变为“协同作战”。
通过对已办结草原生态案件的不断复盘,就如何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该院第六检察部确立了两个发力点:一是立足“公益保护”核心,充分发挥全盟公益诉讼一体化制度优势,实行上下一体,协调联动;二是主动与生态环境、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展协调沟通,深入案发现场实地指导,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达成共识,推动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2021年7月28日,在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案发第二天,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两级生态部门、检察院、公安局即联合深入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于当天召开案情分析研判会,确定此案涉嫌污染环境罪并进行调查和侦查。
关关难过关关过。在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拖延立案的情况下,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积极与盟生态局、公安局联合召开沟通协调会,通知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前期调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存在拖延的情况下,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第六检察部再次组织召开沟通协调会,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同步指导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涉案公司是环保企业,怎么才能让污染者依法承担责任又继续正常发展?”在与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第六检察部的探讨中,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志敏逐渐找到了答案,案件办理最终取得良好成效。
深入督导办案是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第六检察部成员的工作常态。对于李志民等4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该部先后4次深入镶黄旗进行指导督导,联合盟生态、公安部门两次赴现场勘验、检查,共同研判分析,提出明确的法律适用意见,指导镶黄旗公安、生态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和侦查。对其中法律适用存疑的问题,该部及时组织镶黄旗公安局、生态分局、检察院进行讨论,制作明确详细的调查取证方案。
案件复盘: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贡献草原智慧
阿巴嘎旗检察院办理的赵某、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二人非法收购546只蒙古百灵(当时蒙古百灵尚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已经查清,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即非法狩猎罪成立的前提下,方能追究下游收购行为的刑事责任。因非法狩猎者无法查获,大家对赵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在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侯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使上游的非法狩猎行为不构成犯罪,下游的非法收购者仍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侯毅还从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证,最终赵某、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结合该案办理,侯毅提出完善司法解释的建议,相关论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在《中国检察官》发表。此后,“两高”对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相关观点与此文一致。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全国的检察业务专家,侯毅将这种理论研究精神贯穿到了整个公益诉讼工作中,并着力培养团队青年检察人员的理论研究水平。
2019年以来,针对锡林郭勒盟非法狩猎百灵鸟案件多发的实际,第六检察部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同时,全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具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该价值存在鉴定难、鉴定贵等难题。怎么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侯毅带领第六检察部成员反复讨论,最终提出野生动物资源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一并赔偿的诉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侯毅结合办案撰写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精准化的路径》一文公开发表,并获得2022年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三等奖。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努力实现的目标。”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伊拉图说。
碧草颔首,蓝天为证,如今的锡林郭勒大草原已经迎来了最美的季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