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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建议
2020-07-23 15:47:00  来源:检察日报

  社会调查程序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程序的成果体现。如何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社会调查,制作出一份真正能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发挥作用的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具有为处罚提供参考、为帮教提供依据、为预防提供范本等三方面的作用。厘清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和功能,才能从需求层面出发,找到优化的目标和方向。

  现实差距

  当前,社会调查报告在证明内容和方法上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只给出结论性意见而无实际材料支撑。此问题常见于以表格形式呈现的社会调查报告中,该类报告通常命名为××法院社会调查表格、××地区社会调查报告等。报告以表格形式列明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等要素)、案情概况等。但是上述调查内容绝不能仅仅形成一个表格,还需要附有相应的调查材料,这样才能避免主观性、随意性。

  二是主观材料多而客观材料少。例如,整个社会调查以观察法和访谈法进行,只提取了相关人员的言词陈述,没有收集客观书证。整个调查报告主观材料多而客观材料少,容易导致客观印证不足,降低了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又如,搜集的部分书面材料其实也是相关人员主观意见的体现,只不过以书证的形式进行了呈现,如监管单位出具的评定意见,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评语等。这些材料虽然属于书证,但仍然受到文书制作主体的主观影响。

  三是材料间本身存在矛盾。具体而言,包括主观材料间存在矛盾、主观材料和客观材料间存在矛盾两种情形。前者是指从不同主体处提取的言词类证据呈现出证明内容或者观点意见的矛盾,比如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是否良好等,不同人员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后者是指在社会调查报告中得到的一些书证内容与相关人员的陈述存在矛盾,如未成年人户籍信息所记载的出生日期和家长的陈述不一致。

  原因分析

  社会调查报告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原因主要有:

  第一,多元化的社会调查主体往往不能形成合力。在我国,具有社会调查职能的主体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司法机关,还包括专业社工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调查主体虽然广泛,但在调查过程中却往往“单兵作战”,不能形成合力,受制于单一调查主体自身定位的局限性,调查的能力和方法有限,难以达到最佳的调查效果。

  第二,对调查报告各项证明内容所需材料规定不够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上述调查内容需要通过不同的材料进行证明。虽然在每个个案中具体的情况不一样,但是某些基本的证明材料仍然是必需的。以未成年人的学校表现为例,需要有老师和同学的评价、学籍档案、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方法还有待完善。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却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准证据材料”,因此,应当参考和借鉴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例如,要得出可靠有效的证明结论,就不能仅有主观材料,也需要有客观材料;要实现有效证明,就需要明晰和排除证明材料之间的矛盾,等等。

  优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调查主体与方法入手,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优化和完善:

  第一,调查主体的统筹联动。实践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志愿者、专业社工组织等社会力量,所进行的社会调查都呈现出各自的优缺点。建议由检察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程序的指挥者和引导者,以公安机关和其他社会力量为配合,形成“一体两翼”的社会调查模式。因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居于承上启下的中间地位,由检察机关来对社会调查程序进行指挥和引导,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有利于与公安机关、社会力量等实现联动,真正形成检察机关指挥引导下的统筹模式。

  第二,明确各项调查内容所需的基本证明材料。针对不同的调查内容,完善调查材料指引,确保每一项调查内容都能搜集到所需的基本素材。总体来看,可以将证明内容所需材料分解为各类被访谈对象的言词陈述、各种证明事实的客观书证、各种证明内容的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待证明内容详细制作调查材料指引,保证材料完备充分。

  第三,以证明内容为导向收集证明材料、优化证明方法。具体包括:对专业化程度高的调查内容寻求专业帮助、对需要侧面评价的内容注重素材收集的全面性、对时间跨度大的调查内容注重客观材料的印证、对帮教条件等内容更加注重计划和预案,通过不同调查内容的属性寻求最优证明方法。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