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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违约金”的思考
2020-08-27 17:03: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事检察的一项日常工作,就是接电话。面对每一位来电者,我都要求自己首先做好一个倾听者,倾听他们的辛酸与苦楚,悲痛和无奈。然后耐心细致地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答疑解惑就案讲法,引导他们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济途径。

  记忆非常深刻的一通电话是崔某反映的“天价违约金”案。当时一接电话,就听到一个男人嚎啕大哭,说他2003年贷款48万元到执行时变成4000多万元。媳妇跑了,就剩他和女儿,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房马上就要被“抢”走了……情绪激动中饱含心酸无奈。他的精神状态恍惚,言语混乱。我知道,我的态度就是他的救命稻草。我把声音放得颇为柔缓,询问案情的同时安抚着他的情绪。一个小时之后,我终于问清了案情,他也平复了情绪,近乎绝望地请求:“现在要拍卖我唯一的房子,以后我和孩子住哪儿啊!检察官同志你们一定要帮帮我啊。”

  具体案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那年崔某正值事业上升期,大笔一挥签了一笔48万元的贷款合同,买了一辆奥迪车。贷款事项都是由汽车销售公司经办的,购车合同也是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崔某忽视了购车合同中这样一项约定——“如崔某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未将月还款存入还款账户则构成违约,应当向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每天0.05%的滞纳金”,正是这项约定为崔某以后的生活埋下了巨大隐患。2005年崔某失业了,崔某认为,剩下的38万元贷款还不上就算了,大不了法院把车拍卖了,于是不再主动偿还车贷。汽车销售公司将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偿还38万元并承担自2005年3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0.05%/天的滞纳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支持了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崔某将奥迪车交给了法院执行部门,就认为此案就此了结了。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38万元逐渐变成2000多万元、3000多万元,直到4000多万元,直至2011年法院决定拍卖其住房。

  针对崔某房屋即将被拍卖的情况,我经初步审查发现滞纳金确实存在约定过高的问题,于是建议暂缓执行房屋拍卖。法院执行部门采纳了我院建议,使得崔某和女儿可以在家中度过那年春节。同时,我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法院迅速启动再审程序。面对双方在还款数额上的悬殊诉求,法院三次开庭进行调解,最终促使汽车销售公司与崔某达成和解协议。

  司法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是作出合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合理调整裁量幅度。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认知酌情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决定的权力,本案法官未能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调整违约金幅度,机械依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每日0.05%违约金标准判决,为38万元债务制造出4000多万元的天价违约金。判决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不仅使本案长达6年无法执行,而且埋下了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

  检察机关与同级法院执行庭、审监庭多次沟通协调,先发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及时保住崔某即将被拍卖的唯一房产,后发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迅速启动再审程序,注意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从受理案件到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仅用了19天,法院从启动再审程序到再审调解结案,仅用了25天,实现了同级监督的最大、最优效能。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