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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律监督价值功能
2020-08-27 16:56: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概念进入到现行宪法文本之中,并且迄今仍保持了法律语言表述的稳定,这表明检察权的功能角色已经相对成熟定型。进入新时代,我国检察事业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迎来改革发展的新契机。一方面,检察职能历经深刻的变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不再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又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新的使命;另一方面,全国检察系统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布局,不断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做优做强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制价值。新时代的法律监督在全面深入的调整变革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在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制国家公权力等方面,彰显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受前苏联“一般监督”理念的影响,新中国检察制度在设计之初就突出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统一”的目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全体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尽管此后这种一般监督被取消。197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将检察机关重新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并延续至今,然而检察制度仍深嵌着“维护法制统一”的思想,与法律实施的保障工作息息相关。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特有的职能,除此之外的其他监督都没有冠以“法律”二字,法律监督的重点在于“法律”,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的运用施行,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社会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的活动。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就是确保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和全国国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宪法、法律、法规、政令的统一性、秩序性和权威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确保法律实施的关键则在于严格有效的监督。当前,我国的法律实施活动并非尽善尽美,仍有一些掌握公权力的社会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损害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比如,检察机关通过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裁判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确保法律适用的结果得到完整有效的执行;通过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确保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确保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主体受到法律的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打破了此前囿于诉讼监督的藩篱,不再局限于诉讼活动的过程公平与结果公正,而是抓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实质,充实法律监督的内涵与价值。新时代的法律监督更加强调其作为国家宪制职能的存在,是一种更广泛意义的监督。检察机关除了进行诉讼监督,还在诉讼之外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其监督对象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而涵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类主体,监督内容不只是对司法裁判或刑事活动的合法性监督,而更重视对实质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法律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职能,但无论事关国家、公民和社会哪一个层面的职能,汇聚到一点,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切实保障个案正义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模式。具体来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权司法保障,坚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审查每一起刑事案件,确保犯罪的人受到依法惩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全面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持之以恒地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保驾护航;重点关注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公平正义的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妨害疫情防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证,真正做到人民有所呼,检察有所应;不断筑牢保护公共利益的屏障,通过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参与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中的社会公共问题,满足公众对公共领域公平正义的追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总之,新时代的法律监督机关始终“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妥善处理好情、理、法的辩证关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尊崇法律、信仰法律。

  规制国家公权力。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检察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是司法人员恣意专断,因此检察权与生俱来便拥有规制国家公权力的功能,这是检察制度有别于其他公权力制度的一项特殊价值。相对于西方三权模式下的检察权,我国检察权的最大特色是具有独立的宪法来源,是一种宪法设立的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独立性表现在检察机关不从属于行政机关,更不从属于审判机关。我国法律监督权力体系实际形成了作为“统一权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承担部分监督职能的结构,依法独立检察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检察权之特色或者说超越西方检察权之根源,在于它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何干涉,由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则成为社会主义监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监督的重要一环,其在国家权力制约体系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进一步言之,规制国家公权力不仅是法律监督价值追求之所在,更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根本路径。法律监督之本意,即通过对公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监督,以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对公权力的规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审判、公安等专门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障人权;通过诉讼监督制约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对行政权进行规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新时代的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监督权力行使合法性的角度施展关键的法治监督作用。这不仅为提升我国法治建设的品质添砖加瓦,更为织牢织密法治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