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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比”的几点思考
2020-09-09 16:51:00  来源:检察日报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全新案件质量指标正式建立。“案-件比”,是最高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首次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视角为着眼点,综合考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创造性提出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对检察机关而言,“案-件比”的推行,不仅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更是检察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客观分析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比”,不同地区呈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一是“案-件比”较高。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难度大,事实疑难复杂、卷宗数册多,相比危险驾驶等单人单起犯罪案件,办案周期长。另一方面,从案件体量上看,与普通犯罪、重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少,所以“案”的基数规模小,部分案件一旦出现延期、退补,拉大了“件”的基数,“案-件比”水涨船高。为此,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通过提高提前介入的实效性,充分运用审查逮捕期限开展实质性审查起诉等工作方法,尽量减少延期、退补,优化“案-件比”。二是“案-件比”较低。因前期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与监委的不断磨合,监检衔接工作各种机制陆续出台,一些单位的职务犯罪案件出现零延期、零退补,“案-件比”呈现出1?1最优比例。尽管如此,我们院依然提出,不要仅仅满足于案件零延期、零退补,更要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时印发检察建议、充分释法说理等手段推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整改一方”。

  优化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比”,既能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又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反腐事业的认同感与获得感,这就需要每一名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干警共同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典型、办成精品。

  一是树牢一个理念,即在求极致中实现最优“案-件比”。最优“案-件比”,绝不仅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案件各个诉讼过程简单的“1?1”,而是在案件质量最优化的前提下,追求办案效率最高化,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把必要的办案环节做到极致。

  二是厘清两种关系,即厘清配合与制约的监检关系,厘清讲政治与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关系。我们与监委之间,配合是政治原则,制约是法定职责。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案中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监检衔接顺畅、监检意见统一,而放弃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这既不讲政治,更不讲担当。要担负起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把审查起诉理念向监委、法院延伸,构建维护司法公正、海晏河清的双赢共赢关系。

  三是用好四种方法,即通过提前介入、边审边补、不起诉权、认罪认罚,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今年,河南省检察院在对2017-2019年全省刑事案件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经济管理、企业生产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对冲法”“挽损法”“剥离法”等方法,优化刑事案件“案-件比”。具体而言,“对冲法”是以提前介入“对冲”案件因取证不到位可能增加的后续办理成本,要求检察官在提前介入中全面审阅证据材料,审慎提出意见,助力监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最大程度解决争议。“挽损法”是以边审边补挽回因证据瑕疵而损失的办案时间,要求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积极发挥刑事诉讼的主导作用,对于证据缺失不多、侦查难度不大的案件,在与监委充分沟通后自行补充侦查,无需退补。对于证据缺失较多、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难度大的案件,向监委办案人员充分阐明补充证据的目的与内容,引导补充完善,以减少延期、退补次数。确需延期、退补,也要讲清退补原因、指明侦查方向、明确取证要求,争取延押一次、退补一次就将证据侦查补充到位。“剥离法”是以大胆运用不起诉,果断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对于事实证据有重大缺陷、可查性不强的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与监委充分沟通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用尽两次退补。“收益变现法”是以审查起诉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案件顺利判决,获取“收益”。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充分释法说理,推动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防止因工作开展不到位而引发延期审理、被告人上诉等情形。

  总之,我们必须以“案-件比”为风向标,践行刑事诉讼主导职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优做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作者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二级高级检察官)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