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从五个环节入手推进民事检察类案监督
2021-12-15 14:49: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作者:赵煜亮 刘雅倩 董明玉

  2021年4月,最高检印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类案监督机制,完善类案不同判发现、纠正和处理机制。而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立了民商事具体案件类型的体系化框架,为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作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履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结合司法办案实践,笔者以为,可从发现、审查、决策、纠正和落实等五个环节入手,推进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

  第一,建立发现机制。首先,明确类案监督情形。在检察办案中,发现法院对同一性质事实认定适用不同证明标准、基于类似事实作出相反裁判、对相同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一致、对同一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不一致、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审判和执行程序存在共性违法行为问题等情形时,应当予以类案监督,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案件予以标注。其次,明确类案识别标准。笔者认为,以“框架化基本事实+具体化争议焦点”作为识别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所谓“框架化基本事实”,即以民法典编纂体例作为大指引,以具体民事案由作为小指引,将基本事实定于一个前提框架之内;所谓“具体化争议焦点”,即是在框架范围的基本事实基础上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的共同点,最终将确定数量的案例确定为待研究的类案。最后,明确类案监督检索参照对象。充分结合民法典的体系化特点进行民事检察案件类型化研究,重点将最高检编发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生效裁判案件作为参照对象。

  第二,建立审查机制。首先,制作类案监督检索报告。对需要开展类案监督的案件,尤其是争议较大的新类型案件,将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基本识别要素,通过各种法律检索平台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中“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部分予以列明,或制作单独的类案检索报告随案归档备查。类案检索监督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等。其次,做好类案监督适用的判断。运用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的思维,将检索到的类案与进入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案件,以相似性为原则,从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先后进行识别和比对,并对裁判观点进行分析,对是否参照或参考类案检索结果作出分析说明,一并提请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若出现类案检索结果与拟作出的检察监督意见存在冲突的,可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最后,落实智慧借助理念,可通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平台,邀请专家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提出类案监督的参考性意见。

  第三,建立决策机制。首先,明确类案监督的决策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类型,细化不同类型的类案监督决策主体。对于涉及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类案违法行为”,可由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而提出具体监督意见。对于民事实体裁判的“类案不同判”,涉及法律适用尤其是法律适用不一致等问题,建议可先由设区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本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指导性文件,如果该文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瑕疵,极易导致同类民事法律行为在各地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则建议由设区市及以上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论证全面、逻辑严密、说理清晰的监督意见,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其次,明确类案监督实施规范。建议设区市及以上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定期讨论,研究形成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指引规范,通过一定形式在辖区内检察院公开,供检察官办案参考。同时,通过类案监督,研究制定办理同类案件或处理同类问题的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并辅以相关的规范指引,逐步统一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标准。

  第四,建立纠正机制。首先,对于民事实体类“类案不同判”问题,依托个案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同时从整体层面上辅以提出纠正违法类案检察建议,产生以点带面的检察监督效应。其次,对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类案违法行为”,如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后一审法院不及时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未按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等问题,可采取提出纠正违法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依法纠正。发现本地区法院同一时期办理的案件具有类案监督情形的,应当积极开展同级类案监督。最后,对于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判指导性文件带来的问题,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第2款之规定,采取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推进法院依法对审判指导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此外,若发现案件背后存在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

  第五,建立落实机制。首先,明确审判机关对类案监督意见的回应方式。对于民事实体裁判的类案监督意见,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由审判机关在抗诉案件再审中予以回应,在裁判文书说理中释明是否采纳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意见,尤其是对指导性案例是否参照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对其他参照案例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也应当予以回应。对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类案监督意见,建议审判机关在回函中明确采纳意见、具体整改措施或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以推进对“类案违法行为”的整改。其次,完善检察机关对类案监督落实情况的跟进监督。如果审判机关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类案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仍符合监督条件的,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跟进监督。最后,各级检察机关可通过定期召开检法联席会议,采取类案磋商、类案专题研讨等方式,形成类案办理会签文件或裁判规则指引,达到促进类案裁判标准统一、共同推进法律统一适用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