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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犯罪案件呈三大特点
2022-01-04 15:4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永明、陈鹿林

  2016-2020年海事犯罪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单位:件)

  2016-2020年宁波海事犯罪案件类型分布(单位:件)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期间宁波海事犯罪检察工作报告》,对2016年至2020年宁波海事犯罪检察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系统梳理。

  案件特点和趋势

  报告显示,“十三五”期间,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共审结海事犯罪案件463件1301人,其中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68件,占比57.9%;海上走私案147件,占比31.7%;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海上偷渡、重大责任事故等其他普通海事犯罪案件48件,占比10.4%。

  五年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海事犯罪案件350件1027人,收到海事犯罪案件一审判决366件97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的786人(包括单处罚金、驱逐出境等附加刑47人),占比81%;超过有期徒刑三年不满十年的140人,占比14%,有期徒刑十年及以上的51人,占比5%。

  海事犯罪案件呈现三大特点和趋势:

  涉及面较广,但发案事由和犯罪对象相对比较集中。从案件类型看,既有危害海洋环境资源类犯罪,如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也有破坏国家对货物、人员进出境监管秩序类犯罪,如海上走私、海上偷渡等;还有危害航运安全、船上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如海上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但整体而言,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和海上走私犯罪为主,近五年共审结这两类案件415件,占比89.6%。犯罪对象也比较集中,例如海上走私案件货物主要为成品油、白糖、冻品。

  作案规模较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由于船舶载重量巨大,海上作案不易被发现,隐蔽性强,一旦案发往往规模很大。例如,审结的海上非法捕捞案件共涉及海产品1099吨,超过1吨的案件有30件,最大为240吨。海上走私规模大,审结的海上走私案件共计走私1662航次,平均每起案件11.3航次,平均每航次470余吨货物。走私时间持续半年以上的案件47件,占比32%。涉税额超过250万元的案件62件,占比42%。从案件数量看,总体呈上升趋势,五年间增长2.77倍,年均增长69.2%。其中,海上走私案件数量增长6.8倍。

  团伙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但实际处理仍以船员为主。海事犯罪主要以谋取经济利益、财产利益为目的,犯罪产业链条较长,通常由不同环节的人员互相配合完成。比如,海上走私案件通常有货主、中间介绍者、船上人员、岸上接货人员、购私人员等参与者。各类参与者中被实际处理的以船上人员为主,从犯比例高。例如,审结非法捕捞案件619人,船上人员占比67.8%;审结海上走私案件581人,船上人员占比67.4%,从犯占比64.3%。

  完善海事犯罪综合治理的路径和建议

  当前,海事犯罪案件侦、诉、审三者之间管辖衔接、证据规则、财物处理、法律适用等各方面都有待明确,一些涉海案件执法尺度不一,为此,宁波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海事犯罪综合治理路径。

  精准打击各类海事犯罪,切实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一是重视从源头强化打击海事犯罪,对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海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注重分析论证,持续破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题。二是从严惩治海上走私冻品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防疫安全的海事犯罪,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条件。三是加强法律监督,依法追捕追诉海事犯罪嫌疑人29人,其中追诉的1名海上走私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妥善处理轻微涉海违法犯罪。综合分析各类涉海违法犯罪的危害程度、案发原因、获利情况等,妥善处理具体案件,降低审前羁押率。例如,在某区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捕捞案件中,有大量案件虽然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的情形,但犯罪嫌疑人并未实际捕捞水产品,或者以娱乐为目的捕捞的水产品数量明显很少,情节显著轻微,经审查后认为不应以犯罪处理,同意公安机关撤案13件,并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审结时羁押人数420人,审前羁押率33.4%;对犯罪情节轻微、确实认罪悔罪的124人不起诉,不诉率9.5%。

  加强与海事法院协作,积极推进海事审判“三审合一”试点改革。2017年5月,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起诉艾某海上交通肇事案,揭开全国海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的序幕。此后,该院先后起诉了全国由海事法院管辖的首例海上走私、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涉海虚假诉讼等各类海事犯罪案件,截至2021年6月,共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海事刑事案件27件99人。双方共同签署《关于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机制的纪要》,明确案件管辖范围、会商联络制度等制度。

  完善海事犯罪检察工作机制,促进执法统一性、规范化建设。组建专业化走私案件办案团队,构建海事犯罪案件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成立走私犯罪专业研究小组,加强与缉私部门、海事法院、高校等部门业务交流研讨。强化与相关涉海单位协作配合,先后在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海关缉私局、宁波海警局及其各海警工作站设立7家检察官办公室,出台相关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检、警、企各方协作机制建设。联合上海、南京等检察机关共同会签《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反走私一体化协作配合框架协议》,不断提升海事犯罪治理效能。

  对于下一步如何强化海事犯罪综合治理,报告提出对策建议:完善海事刑事案件管辖,理顺侦查、公诉、审判管辖衔接;优化海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入罪标准、罪名体系、财物处理等方面织密法网;办案机关要进一步优化执法标准,加大对涉案财物相关事实的查证力度;加强各部门联动配合,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手段治理海事犯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