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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调查研究 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07-05 10:49:00  来源:检察日报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调查研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调查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机关大兴调查研究,是最高检党组在全系统部署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应勇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深化调查研究,要系统分析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影响法律监督质效的深层次问题,研提务实举措,切实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检察实践。

  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必须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通过开展更加深入、全面、有效的调查研究,提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践的思路、理念、措施,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调查研究,要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贯穿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始终的“灵魂”。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的指示指引下,始终坚持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与深化调查研究、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起来。

  要通过加强理论学习,真正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本遵循;把深化调查研究,作为检察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要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谋划、确定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在此基础上,要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在深化调查研究中深刻把握、灵活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在调研方向上,要以坚定不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深化调研推进认罪认罚、诉讼监督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健全完善;在调研目标上,要以求真务实的问题导向发现问题、正视问题、找准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犯罪结构新变化、惩治犯罪新挑战,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犯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找准“病灶”“痼疾”,因情施策、对症下药;在调研方法上,要以全面系统、发展变化的系统观念认识刑事检察工作的时代背景、任务形势和发展方向,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既不故步自封、因循守旧,也不搞脱离实际、脱离时代发展的改革创新,因时因势、积极稳妥、灵活审慎。

  深化调查研究,要深刻认识深化调研对推进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深化调查研究是推进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方法和必要保证。一方面,要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机制实践运行情况的深入调研,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理念创新、业务创新和方法创新。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推进过程中,检察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应当承担起引领改革、支撑改革的重要作用。要通过调查研究注意到新变化,捕捉新趋势、把握新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对检察办案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研,将抽象的法律条款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提高执法司法的精确度、准确度,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比如,我们针对不起诉标准把握问题,对吉林省某县检察院的不起诉案件开展“解剖麻雀”式的逐案评查,同时面向全国调研收集不起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出台《依法办理不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时回应地方关切、解答疑难困惑、厘清适用标准,有效推动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此外,还要通过立足于检察实践的实证考察分析,提炼总结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检察理论不断有新的发展。

  深化调查研究,要准确把握刑事检察调研工作的实践属性

  深化调研以服务刑事检察工作发展、服务办案质效提升为出发点。检察机关开展调研工作,根本目的就是要立足实践情况、针对实践问题、解决实践困难,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与公安部会签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就是在与公安部法制局联合开展的调研活动后,为有效解决单向派驻、单一监督的实践问题,吸收借鉴地方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把传统的派驻检察升级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协同推进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健全完善。

  此外,深化调研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首先,理论要与实践结合,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深化刑检领域的调查研究,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从理论的视角审视和分析实践中的问题,并结合实践检验检察理论。其次,实践要与理论结合,没有理论指导、理性思考的实践是低层次的实践活动,是有局限的实践活动,没有理论分析和论证的调研活动,其结果只能是调研材料的堆积,无法形成有应用价值的调研成果。调研既要扎根实践、融入实践,又要跳出实践,用理论的眼光研究实践。最后,要处理好实务调研与学术研究的关系。学术研究的理论成果可以为实务调研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而实务调研的成果又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实务调研与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在研究方法、路径和目标上又各有侧重甚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我们在学习、吸收学术成果过程中,也要注意客观、理性,不能盲目迷信、照抄照搬。

  深化调查研究,要在“深、实、细、准”上下功夫真正发现问题

  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改进调查研究,是中央八项规定第一条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调研五字诀中的“深、实、细、准”,就是我们深化、改进调查研究的科学方法,也是刑事检察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始终坚持和把握的指导原则。

  调研要“深”要“实”。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出会场、办公室,走进刑检工作的“田间地头”,深入办案一线。要根据不同的调研主题,制定调研预案,做好调研准备,有针对性地采取座谈汇报、问卷调查、访谈交流、专题研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调阅案卷等方式深入开展调研工作,了解真实情况、发现真实问题。调研逮捕羁押适用标准,就要在座谈交流的基础上,和承办检察官坐下来,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解剖麻雀”,面对面地访谈了解检察官是如何审查把握“捕不捕”“押不押”标准的,有哪些问题和困惑;调研非羁押强制措施适应情况,就要走进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家里,听一听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对于“不被关起来”是什么样的认识和感受,还要听一听被害人和周围群众怎么看、怎么说。

  调研要“细”要“准”。从调研方法上看,是要力求全面细致,收集资料、听取意见要兼顾正面、反面、定性、定量、数据、事例等各个维度。从调研内容上看,要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职能全程参与、贯彻始终这一特点,多方面听取意见,全面、系统、深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比如,我们调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要在系统内调研的同时,细致全面了解公安侦查人员、法院审判人员对逮捕、羁押标准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握;调研“两法衔接”工作,则要从刑事领域向行政领域延伸,系统全面了解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问题的发现上看,要“调”“研”并重,以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深入分析问题、把握规律。要在全面梳理、掌握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对相关材料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判,去芜存菁、去假存真,从中提炼出真经验、真问题。

  深化调查研究,要以“出实招、见实效”解决实践问题为根本目的

  建立在“深、实、细、准”之上的“效”,就是要让提出的办法切实可行,制定的政策措施有较强操作性。应勇检察长在最高检党组召开的主题教育工作推进会上特别强调:“衡量调研质效,关键要看调研成果运用得怎么样,问题是否解决、工作是否提升、事业是否发展。”而怎样更好地把调研成果转化为政策意见、以行之有效的务实举措解决实践面临的困难、推动提升刑检工作质效,是我们在指导推进刑检工作中一直不断思考、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也积累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模式。比如,要善于在调研中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办法。坐在办公室都是问题,下去调研都是办法。刑检工作政策性、实践性突出,调查研究要高度重视吸收鲜活的基层智慧、实践智慧,向一线学习、拜基层检察官为师。再比如,要改变“关门写文件”的传统方式,把调查研究融入制度规范的起草过程。在“走下去”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来自办案一线的业务骨干“请进来”,把字斟句酌的条文起草过程变成一次次即时的、面向基层一线的调研访谈,突出了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有效提升了政策、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近些年我们研发上线的侦查监督平台、制定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法办理不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都是这一工作方式成果的体现。还比如,好的调研报告不能写完就束之高阁,要反复、深度挖掘调研报告价值,更好为刑检工作科学决策服务。我们每一次研究制定普通刑事检察的年度工作要点的过程,都是对已有调研成果的回顾整理、深度挖掘的过程。下一个年度工作做什么,实际上都来自于日常调研积累,都有扎实的经验做法、数据材料和案事例支撑,确保决策、意见针对问题、服务实践,言之有物、切实可行。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围绕检察理念、机制、能力现代化要求,围绕更好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深化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以高质量的深化调研,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突出理念引领方面,我们将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依法能动司法”“法理情统一”“恢复性司法”等检察理念深化调研,以调研推进新理念的理解落实,真正融入监督办案每一个环节,形成工作自觉。在突出制度机制建设方面,要及时发现和解决侦监协作办公室实质化运行中存在的规范化建设不到位、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办公室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推动解决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以及量刑建议合法性、准确性问题,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制度成熟定型。在突出能力建设方面,要深入调研剖析侦查监督工作中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不规范等问题,提升检察官严格依法规范监督履职的能力水平;深入调研剖析出庭公诉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练好刑事检察“看家”本领。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