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酸浆豆腐”,牵动着检察人员的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经过公开听证,推动某豆腐合作社和赛罕区某行政机关签订和解协议,免除8.5万元加处罚款。目前,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今年8月初,某豆腐合作社负责人愁容满面地来到赛罕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情况:“‘酸浆豆腐’一块儿利润不过几毛钱,十几万元的罚款确实吃不消,公司账户被冻结,几十名工人的社保缴纳也受到了影响,接下来可能要破产了。我们来申请监督,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解决一些困难。”
赛罕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案人员耐心接待了当事人,仔细查看了申请材料,查阅了相关卷宗,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2021年8月,某豆腐合作社生产的“酸浆豆腐”被抽查出大肠杆菌超标,某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该豆腐合作社没有按期缴纳罚款,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经催告后,对其加处罚款8.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法院裁定准予对该豆腐合作社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7万元。该豆腐合作社希望能够酌情减免部分罚款,减轻企业的负担。
受理该案后,赛罕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第一时间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得知其也有减免加处罚款的意愿。
对于能否减免加处罚款,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后一致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活动中对财产性处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强制执行活动进入法院非诉执行环节后,行政机关仍然可以有所作为。对于主观上认识到错误,客观上采取了补救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有与其达成执行协议的空间。
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及查阅相关案例后,今年8月21日,赛罕区检察院行政检察官来到豆腐生产车间,实地查看该豆腐合作社整改情况。经核实,该豆腐合作社在被作出处罚后积极整改,采取了更换豆腐用水、在生产车间增加紫外线杀毒设施、在外包装上加注食用提示等措施让“酸浆豆腐”更加卫生。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得知,该豆腐合作社未能及时缴纳罚款确受当时疫情防控等客观因素影响。
8月23日,针对能否减免加处罚款的问题,赛罕区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上,办案人员介绍了案件主要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该豆腐合作社负责人阐述了申请减免加处罚款的理由,行政机关代表介绍了案件处理过程并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围绕豆腐合作社的整改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问题进行了询问。经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对该豆腐合作社免除加处罚款。
会后,结合听证会意见,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该豆腐合作社和某行政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行政机关同意免除8.5万元的加处罚款。协议签订后,办案人员随即带领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递交和解协议,实现了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