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某等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承办检察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
办案团队就该案组织研讨。
2022年9月至10月底,20多辆槽罐车于夜色中分批次从长江北岸的某市驶出,它们的目的地是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的4号泵站,到达目的地后,有人将装载的工业废水直接倾倒在该泵站外路边的污水管道窨井内。一个多月,总计770余吨工业废水被非法倾倒,并流向水务公司下属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城南污水处理厂。因受工业废水冲击,9月23日、10月27日,该厂两次出水超标,致使生化处理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62万余元。
2023年8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污水验“指纹”识别污染源
城南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系统为何两次崩溃?2022年11月2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对该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联合会商机制同步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吴中区检察院,邀请该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通过为污水验“指纹”识别污染源,水务公司的4号泵站被锁定。根据4号泵站外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城南污水处理厂第二次受到可疑废水冲击的时间段里,有一辆异地牌照的槽罐车一直停留在原地。
这辆车装载着什么液体?为什么会在案发时间停留在4号泵站周边?水务公司4号泵站的管理人对此知不知情?该案立案后,吴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办案检察官彭登昊带着这些疑问,先后2次参与案件会商研判,并形成数条具体取证意见,调整侦查方向和办案重点,确保实质化提前介入。
水务公司污水管网部部门经理助理杨某随即落网,开槽罐车的殷某也进入侦查视野。据杨某交代,殷某是经营手机店的。“一个卖手机的,从哪里搞来这么多的工业废水?”彭登昊怀疑这背后存在一条犯罪链条。
经审讯,产废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和非法处置人赵某、徐某,中间人王某等人相继浮出水面,公安机关掌握了两条“产废单位——非法处置人——中间人——‘内鬼’”污染链的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污染链条运转顺畅的核心纽带是非法处置人徐某、赵某和中间人王某、殷某。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才让想少花钱处理危险废物的张某和刘某成功和杨某牵上线,并将工业废水跨市从长江北岸跨江转运到水务公司4号泵站外,并实现偷排。
2022年9月至10月,因公司处置废液能力有限,张某在明知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处置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液。由此,徐某找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赵某,赵某又经王某、殷某居间介绍,与杨某结识。为牟取非法利益,赵某、王某、殷某、杨某共同商议通过水务公司4号泵站外的城市污水管道实施废液偷排,违法所得按比例分成。经统计,徐某总计安排运输废液12车次,共计374.77吨。
刘某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找到了赵某。后其以如出一辙的手法,将总计401.24吨废液分14车次运输偷排。
追诉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公安机关对徐某、赵某等7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产废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有限公司却未被立案侦查。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那么在该案中,涉案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否为主要获利者,就成了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为此,办案检察官再次详细梳理了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发现赵某非法获利29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利16万余元、殷某非法获利1.8万余元、王某非法获利1万元、杨某非法获利7500元,刘某收受赵某回扣8万元。那涉案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这个链条中是否获利?
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供述,按照相关规定,正规处理危废价格高、手续麻烦,但通过这条犯罪链条,该公司每偷排一吨工业废水节省1550元至2550元,偷排的374.77吨废水量,给公司节约了最高可达95万余元的环保成本。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也表示,这种非法处置危废的行为为公司节约成本45万余元。由此不难发现,产生工业废水的公司获利巨大。
于是,该院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两家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别核实张某、刘某在两家公司的职务及职责,并重点围绕“非法处置工业废水是否是为单位节省成本”展开调查。
最终,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书证、证人证言和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该院认为,张某和刘某分别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全面统管公司事务,二人为了单位违法减少环保投入作出的决策能够代表公司意志,因此两家公司应当认定构成单位犯罪,遂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追诉。
借助“外脑”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
该案中,770余吨工业废水导致京杭大运河瓜泾口北断面水质超标,经专家初步研判,部分时段外来水的水质急性毒性级别已达到剧毒,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推动治理和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为了更好实现惩戒和警示作用,该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决定对该案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要求侵权者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委托了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同时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积极与法院沟通交流。经综合考量违法公司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生态修复成本、地方经济水平、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意愿、履行能力等因素,最终我们向法院提出了惩罚性赔偿1500.31万元的诉讼请求。”彭登昊告诉记者。
此外,针对该案中反映出的当地环保工作问题,该院能动履职,召开问题磋商会议,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对沿岸企业安防、技防及污水管网整治等开展专项整治,堵塞工作漏洞,实现追根溯源、靶向治疗。
2023年9月7日、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7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受邀参与庭审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