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5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阳湖路地铁站2号口停车处,趁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杨某停放于该处的小猴子M5型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
2023年7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5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阳湖路地铁站2号口停车处,趁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杨某停放于该处的小猴子M5型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