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常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正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常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龚正欣,在房地产开发事宜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中共武进区雪堰镇党委原书记胡忠明、武进区雪堰镇原镇长张燕玲(均已判决)等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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