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至12月2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10余次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某火锅店,窃得被害人放于吧台收银机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余元。
2020年1月23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至12月2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10余次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某火锅店,窃得被害人放于吧台收银机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