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趁同宿舍工友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莫某某现金200元和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iPhone 5S型手机1部、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VIVO X520L型手机1部、被害人谢某某举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iPhone 6Splus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5700元。
2020年1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趁同宿舍工友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莫某某现金200元和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iPhone 5S型手机1部、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VIVO X520L型手机1部、被害人谢某某举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iPhone 6Splus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5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