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电瓶船至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电捕工具电鱼的方式捕鱼,共捕获5.12千克的鲤鱼1条、合计7.52千克的乌鱼4条、4.06千克的红鳍鲌(黄长条)若干条。上述鱼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8元。
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电瓶船至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电捕工具电鱼的方式捕鱼,共捕获5.12千克的鲤鱼1条、合计7.52千克的乌鱼4条、4.06千克的红鳍鲌(黄长条)若干条。上述鱼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