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葛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路人报警,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抽取葛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葛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路人报警,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抽取葛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