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傅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傅某某、朱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再提供给犯罪团伙用于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支付结算。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银行卡、江苏银行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人民币929580.16元,进账金额人民币7713796.32元。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的江苏银行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人民币292402.5元,进账金额人民币24741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