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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随笔|永不消失的“神灵”
2020-07-23 15:0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上帝已死”是德国哲学家尼采最常被误解的名言之一,“上帝已死”代表现存道德标准崩塌的危机。

  人类社会早期,绝大多数民族都创造出了一个能够主宰自身命运的神灵意象,人们将日月、山水、雷电作为诸神的化身,通过占卜、祭祀等手段表达对自然神的尊崇,法律也得到了这种超验力量的支撑。在初民们的理解中,法之言辞与神之言辞是相通的,法律是以神的名义宣示戒律。

  古希腊神话中掌管正义、审判、法律、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另一位正义女神是狄刻;古罗马接受了古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创造出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中的主人公被塑造成维护神权和自然法的英雄,她有一段经常被法学家引用的经典台词:“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早期中国历史上,法律也曾经与神灵联系在一起。传说中的上古神兽“獬豸”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因而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后来作为古代司法官员衣冠上的图案。这一神兽形象留下了不少传说和故事,如上古时代皋陶“獬豸冶狱”,齐庄公以獬豸判决壬里国与中里徼两位臣子的纠纷,以及“獬豸辨好”的寓言等等。在人类的早期认识中,法律渗透了神灵的色彩,也因借助了神的名义而变得威严和强大。

  自然神的情结扎根于人类心灵深处,对天神、太阳神、雨神、山神、海神的崇拜,今日依然能在世界各国的宗教、民俗、祭祀文化中找到踪影,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人们的精神信仰,而法律也一直离不开神学的魅影。西方漫长的中世纪是神法和教会法的时代,著名经院神学家阿奎那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中世纪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神判法”的审判形式,通过诉诸神灵来验证被告有无犯罪,如热铁法、热水法、冷水法、吞食法、摸尸法和决斗法等。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尽管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但冥冥之中神灵鬼怪的力量对法律的影响尚存,这在文学作品中也有所体现,如“东海孝妇,三年大旱”“窦娥之冤,六月飞霜”,元代包公戏中“日判阳间夜审阴”,包括现在还在说的“抬头三尺有神灵”“人在做天在看”,都反映了正义与神灵的关系。

  将自然与法律神灵化,尽管带有一定唯心成分,但并非都是荒谬和不合理的,它最积极、最深远的意义在于在人类内心深处建立起了敬畏自然、敬畏法律的一种情感态度。正如康德所说: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己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进入现代工业和科技社会,人类认识和改造的能力增强了,但这种能力不过是对自然的一种模仿,人类智慧在自然智慧面前不值一提,自然世界永远存在着无限的未为人知的奥秘和人类永远无法驾驭的力量,自然的神圣地位,以及“人类是自然一部分”的事实丝毫未得到改变。敬畏自然是与敬畏规律、敬畏科学、敬畏辩证法相一致的,敬畏自然恰恰是科学所应持的态度。

  敬畏法律是人类对于法律的一种应有的虔诚态度,法律曾经被人们视作神灵的意旨,公平正义由神灵带给人间,因而人们相信冥冥中自有神明、天理、报应,心中存有戒律和恐惧,才不敢做出践踏法律、违背正义之事。以今天的眼光观之,“神判法”似乎是极其荒唐、违背理性的,但在当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不管有没有实现事实上的司法公正,都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使不法者因为惧怕受到神灵的惩罚而不敢肆意妄为。

  即使在法治进步的今天,我们仍然能听到类似的故事:某地基层法院受理一起案件,一个渔民告另一个渔民借他20万不还,由于证据不足,被告不承认借钱。法官对被告说:你对着出海观音像再说一遍你没借?该渔民犹豫了片刻就承认了。可见,敬畏法律与不敢违背天理良知的文化心理有着极深的渊源。

  这种附有神灵色彩的自然和法律,在历史上曾被无情的“祛魅”,敬畏之情被科学和工具理性的狂欢所取代。近代以来,人类中心战胜了自然中心,人类运用主体能动性向自然开战,褪去自然原来的“神秘面纱”,马克斯·韦伯将这一过程称为“祛魅”,即把一切带有“巫术”性质的知识或宗教伦理实践要素视为迷信与罪恶而加以祛除,并“使世界理性化”的过程或行为运动。自然的祛魅也带来了法律的祛魅,既然“上帝已死”,那么正义与神明的纽带也不可挽回地断裂了,法律不再作为神圣信仰和灵魂皈依,沦为不过是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

  但是,人类永远不能够祛除自然之“魅”和法律之“魅”,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说:“在任何一个社会,即便是最发达的社会,都存在对超验价值的共同信仰,存在对一个终极目的的共同信奉和关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观念。”20世纪后半叶,以格里芬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者们提出自然之“返魅”理论,让上帝回到自然界和人的心灵之中,承认宇宙自然中存在价值、目的、理性、创造性与神性,人类应当对其心存敬畏。我们回归法律的自身之“魅”,就是让敬畏法律如同敬畏自然一样根植于我们内心深处,真正成为人类价值理念与精神家园的一部分。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