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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戳穿故事的人
2020-09-07 16:16:00  来源:检察日报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什么?马克思说,在于人能制造生产工具;威廉·詹姆斯说,在于人渴望别人的赞赏。而《欧洲法律简史》的译者高仰光却选择了一个颇为诗意的解读: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人必须生活在“故事”之中。

  用这样充满哲学气息的表述作为一本法律史的序,似乎有违法律严谨的气质;然而恰恰就是这种“忤逆”,点明了《欧洲法律简史》的非凡之处。一部好看的简史,应当言简意赅地构建“大众历史”的脉络;一部有深度的简史,应当条理分明地破除“大众历史”的成见,但在一本简史里,同时完成“大众历史”的构建与破除,没有足够的笔力是难以兼顾的——业余读者容易感到不知所云,专业读者容易感到繁琐冗长,最后导致书籍在业余与通俗之间游离。

  然而《欧洲法律简史》却兼顾到了“好看”与“深度”两端。作者塔玛尔·赫尔佐格一方面深入浅出地讲述了欧洲法律史学中的诸多“公论”,另一方面又用客观平淡的语调将这些“公论”的诸多“漏洞”娓娓道来。恰如高仰光在译者序中总结的那样:“(历史学家)正在从编造故事的人渐渐变成了戳穿故事的人。”而一整个欧洲法律史,正就在这种“编造”与“戳穿”中缓缓起航……

  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源于一个统治着海洋与大陆的古老帝国:罗马帝国。无论是以《民法典》为傲的法国人,还是对独特诉讼模式自信满满的英国人都无法否认罗马法对欧洲法律的孕育之功,正如歌德所称颂的那样:“(罗马法)如同一只潜水的鸭子:它里面在水面畅游,时而一个猛子扎到水底,无论你看得见它,或是看不见它,它都在那里。”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但事实上,罗马法并未告别欧洲。塔玛尔·赫尔佐格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相:将这一段岁月定义为“黑暗的中世纪”或是“封建制”,都是后世学者对历史的“再创造”。

  从罗马时代到中世纪,欧洲法成长为复杂的法律结合体,那日后相对统一的法系又是如何诞生的呢?塔玛尔·赫尔佐格将时针拨到了12世纪这个关键点上:在此之前,欧洲法处于一个因时因地而异的高度碎片化状态;在此之后,欧洲法变成一个可以适用于所有罗马化基督教徒的全新体系——共同法。

  11世纪末,罗马时代法学经典《学说汇纂》在意大利波伦那被发现,由此揭开了被后世学者称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序幕。但塔玛尔·赫尔佐格冷静地指出,这一事件的“标志性”同样被过分高估或曲解了,因为当时的学者们在研究罗马法的同时,也在研究教会法以及各地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被统称为“封建法”。

  “罗马法复兴”是由一群观点各异的法学家共同推动的,他们使用着彼此可以理解的共同术语、概念、方法、技术,并赋予人们全新的法律观:尽管欧洲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千差万别,但到了法律层面,不能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为法律体系在适用上具有毋庸置疑的普世性,这样的法律体系就是“共同法”。欧洲各国君主竞相雇佣法学家协助统治,城市大规模聘用法学家为城市治理出谋划策,“共同法”在法学家的努力下征服了整个欧洲,大陆法系的雏形真正诞生了。

  那为什么法学家们没有征服英格兰,以至于欧洲法律体系会另结出海洋法系这一果实?人们很容易会以先验的态度去审视这个问题: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差异巨大,所以这两个法系诞生的地区一定“自古以来”有着不一样的传统。针对这一观点,塔玛尔·赫尔佐格梳理出了又一个历史进路。

  在塔玛尔·赫尔佐格看来,欧洲“共同法”的“共同”背后是拉丁基督教世界对法律的遵守,“普通法”的“普通”在于当事人对国王统治的遵守,两者的差别最开始并不大。直到14至15世纪,英国王室青睐的法官不再是神职人员而是浸淫了王室法庭审判实践的“实践派”官员,这种倾向最终在16至17世纪之间造成了两者间的巨大分歧。但是在此之前的差异,则是被后世学者“人为”制造出来的。

  15至16世纪,欧洲政治的分离主义倾向愈演愈烈,各国王室不遗余力地彰显其主权,定义“王国领土”的疆域,并努力独享统治大权,单一欧洲的观念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历史充满意外。新航路开辟后,海外领地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新时代的议题,在此基础上一个范围遍及世界的“共同法”——或者说“万民法”逐渐被推上王座。随着美洲殖民地的独立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人们转而以理性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建立的新的共同性,这为日后“共同法”的复兴埋下伏笔。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开始了“平民模式”的法典化运动,在欧美引发波澜;之后的德国开始了“学者模式”法典化运动,并在欧亚引发追捧,大陆法系从此走向世界。

  而在海峡对岸则上演了另外一幕。苏格兰、英格兰及爱尔兰国王詹姆士一世试图将王权置于法律之上,此举遭到议会反对并引发内战。战后王权受到极大限制,以王权为基础的“普通法”自然受到了连锁反应。英格兰法学家们开始试图整顿体制复杂、管辖混乱的英国法律,提出将“普通法”视为英格兰唯一有效的规范体系,并大幅度限制国王权力,“普通法”的内涵从此被大规模改写……

  变革还在继续。欧共体成立后,欧洲法院发展起来。1963年,欧洲法院判决欧洲法不需要经过成员国立法机关认可即适用各国领土;1964年,欧洲法院判决欧洲法优先于国内法。在这两次重要判决的推动下,国际条约、制定法、法官造法使欧洲新“共同法”成为事实。塔玛尔·赫尔佐格认为欧洲法之所以成功推广,在于其允许所有人通过援引欧洲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联想到英国“普通法”的扩张,似乎又让人感慨“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了……

  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构成了当今世界法律地图的两极格局,随着英国于2020年正式“脱欧”,未来世界会不会出现更宏观意义上的“万民法”呢?塔玛尔·赫尔佐格来不及写到这个问题,但看完《欧洲法律简史》之后,读者一定会有自己的答案。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