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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任命书
2021-06-30 15:33:00  来源:检察日报

  1956年8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5日由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金长庚签发的任命通知书,任命何北管为榆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本文作者1991年人大任命书

  一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命、省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县级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命通知书,一份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级检察院检察员任命书,就是一面镜子,见证着时代变迁,也见证了一段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曲折发展史。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要求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检察制度,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通过实施。毛泽东提议将检察署改为检察院。5月21日,《人民日报》社论第一次提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级院所辖分院和县市区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级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

  1954年至1957年上半年这一时期,被称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史上的“黄金时期”,检察机关业务和机构队伍建设得到蓬勃发展。全国检察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1950年5月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1954年12月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署改名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1951年8月,榆次县人民检察署成立。1955年2月,县检察署改为县人民检察院,只有7个人,机构一室(办公室)两科(批捕起诉科和一般监督科),何北管当时任批捕起诉科科长。

  这份1956年8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命,9月5日由省检察院检察长金长庚签发的任命通知书,正是这一时期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见证。

  何北管,山西运城人,1932年出生。1946年10月参军。曾任太岳军区连通信员,志愿军186师557团1营1连副指导员、指导员。1954年9月转业到榆次市人民检察院。

  那时,老何只有20多岁。如今89岁的老人仍精神矍铄,思路清晰地给笔者讲述当年的情形:检察院刚成立,没地方办公,占公安局的几间南房勉强栖身。可这并没有影响我们工作。困难的时候(上世纪60年代初),有人偷割了集体地里的麦穗。麦穗刚黄还没有黄透,但搓下麦粒来可以煮着吃。公安报捕后案子到了我的手里。

  盗割队里的麦穗,就是偷盗集体口粮,我们非常重视。

  院里有两辆公用自行车,我叫上科里的另一名检察员任招聚,我们骑车走了二三十里,到村里调查,看公安的材料实不实。

  经调查,事实清楚,可确实是这家人饿得不行。这一家子,父母老婆孩子,上有老下有小的,揭不开锅了。他盗割也就普通口袋一小袋,我不同意批捕,批评教育就行了。那时批准逮捕发扬民主,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办案制度。检察长徐振国河北沙河人,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他到北要生产队搞五类分子思想动向调查,发现于某海被错戴帽子,报请党委批准,给予平反。老徐同意我的意见。公安检察意见不统一,要上报市委。市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很生气,说我,你就是一个右倾。你数一下麦穗,写成一麻袋多少麦穗数量不就多了。我不服气地说,我数麦穗?我还数麦粒呢,数麦粒更多。

  检察院有不同意见,市委也不好下决定,请示地区检察院。批示回来,还是没有逮捕。现在想来,那时高检直管,就是觉得检察工作了不得,又年轻气盛,不同意领导的意见,也不知道态度和缓一些,当面就顶。可我很佩服领导,比较大度,以后没有在工作上刁难报复我。

  又一个案子,也是在青黄不接的时候,人们饿得不行。村里一个老汉说,政府给咱们救济呀。有人报告了,说这话就是煽动群众闹事,也是要逮捕法办。经检察院研究,没有同意。

  老何感慨地说:“办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决不可少。”

  那时运动多,人们不敢要人的东西,抽别人的一支烟也是事。可还是有送礼的。送一瓶酒叫扔“手榴弹”,一包点心是丢“炸药包”。派出所的一个户籍民警,专门把办公桌子弄斜,他这边低。有人来办事,给他烟,不敢要,说“不抽”“不抽”。人家把烟放到桌子上,就滚到他抽屉里了。平时当笑话,运动来了,挨了批判。检察院一般监督,这些事都要管。

  几十过去了,老何说起这段往事,还念念不忘。

  从1957年夏季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被严重扩大化了的反右派斗争,轻视法律和法制建设的法律虚无主义严重泛滥,检察机关受到批判和否定。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人民检察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号角,检察机关得以恢复重建。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2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981年1月,笔者从部队复员后,分配到山西省榆次市人民检察院(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1991年4月1日,在榆次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笔者被任命为榆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检察院)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