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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砸缸罚二十”:普法宣传应注重价值导向
2019-02-27 14:52: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晏扬

  近日,福建厦门一小区围墙上出现“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面对质疑,宣传画制作单位先是回应“该画并无不妥,不要吹毛求疵”,等到质疑声越来越大,才表示“已拆除该宣传画,将重新设计更换”。

  “司马光砸缸”是千古美谈,即便在当下,也是育人的好素材,却不料突然有人一本正经地说,砸缸属于“损毁公私财物”,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应当予以罚款。如此普法宣传,司马光若泉下有知,想必也会不高兴吧。

  “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错在哪儿?首先错在违背法律常识。“损毁公私财物”并不必然构成违法,比如为了救人砸破车玻璃,或者为了救人砸破水缸。这是生活常识,也是法律常识,因为法律上有个“紧急避险原则”——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对另一方合法利益的较小损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刑法领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只要在合理限度内,紧急避险人不负刑事责任;在民法领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现在的法条来审视“司马光砸缸”,显然,一口水缸和一条人命相比简直不值得一提,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司马光“不得已”而采取砸缸救人行动,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此举不仅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而且属于高尚的见义勇为,不仅不该受到处罚,反而应该受到表扬。至于打破一口水缸的民事责任,如果是司马光的那个小伙伴因为调皮、贪玩掉入水缸引起险情,而且他又是这次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其监护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与司马光无关。

  其次,“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具有导向性错误。“司马光砸缸”既是见义勇为,更是“见义智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面对“老人倒地扶不扶”“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社会舆情,各方面都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此各地不断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纷纷出台“好人法”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并把“见义智为”正式写入地方法规。在此背景下,所谓“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有误导公众之嫌。在这幅宣传画中,甚至只强调司马光应被罚款,无只言片语肯定他的见义勇为,这种宣传会给公众尤其是青少年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

  其实,“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无论法律常识错误还是导向性错误,都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值得深思。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