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娱乐明星陷入“诈捐”风波,假借慈善名义、“口头捐赠”不兑现。记者9月2日从民政部获悉,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已正式启动,今年首次明确三大类情形不授予“中华慈善奖”,包括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9月3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失信者都会被列为被执行人。慈善捐赠纠纷的解决十分复杂,慈善组织一般不愿意打官司,卷入法律纠纷中。有的捐款没有指明具体捐款对象,只是承诺裸捐或捐赠,更难追究其履行承诺责任。因此,以往不乏一些陷入“诈捐门”的公众人物,照样被授予慈善类奖项,实在是难以服众。
诈捐有违慈善精神,诈捐者荣获慈善奖,背离了表彰激励、见贤思齐的设奖初衷。今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首次明确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参评。这一规定有效填补了评选漏洞,有助于把骗捐诈捐、诺而不捐等失信行为挡在门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中华慈善奖”此举对于慈善捐赠活动中的守信行为是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也为其他慈善类奖项评选树立了导向和标杆。
不过,该规定针对的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意味着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并不在限制范围之内。事实上,“到什么山,唱什么歌”是目前针对失信者荣誉限制的普遍做法。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实施惩戒时,大都各自为政,局限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比如,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荣誉称号。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无论哪一种失信行为,都是对于社会道德的戕害。在一个领域严重失信,被列入“黑名单”,换个领域却能摇身一变,成为榜样和楷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失信惩戒力度。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荣誉限制,也应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范畴。
就此而言,失信不评慈善奖,范围不妨再大些,将其他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也涵盖进来,让慈善奖评选更加纯粹,避免争议。同时,通过这一做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部门和行业打破沟壑,实现荣誉限制一盘棋,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