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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索吻直播”,民法典有话说
2020-09-09 16:57: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一名男子在湖南长沙一家酒吧门口直播。直播时他搭讪了一名50多岁的保洁阿姨,问阿姨“你需要男朋友吗?”评论区有人觉得这样做不尊重阿姨,让他去道歉。因为没找到阿姨,该男子又说为了道歉,可以去街上亲十个女孩。“嗨,美女,你能让我亲一口吗?”从视频开始,他总共骚扰了十位女孩……这位男子惹了众怒接连被网友举报。其后,相关直播平台回复:“已将该用户永久封禁,并上报互联网主播黑名单。”(9月7日《新京报》)

  今年6月5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八部门联合启动了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首批44家传播涉淫秽色情、严重低俗内容的网络直播平台已被处罚。此次这名男子迅速被平台永久封禁,也可见专项行动对平台的警示力。

  然而,尽管有相关部门专项整治、直播平台加强监控、网友积极监督举报,近期,有关低俗直播的报道依然屡见不鲜,甚至直接出现在我们的手机屏幕上。其原因,当然在于直播的海量性和即时性。那么,在类似“索吻直播”中,如果被直接骚扰到的对象也能加入到监督和维权的队伍中来,对于这些主播无疑又多了一层制约。

  现在,让我们看看我国民法典对类似上面的事儿可能作出怎样的评价——

  首先,未经允许公布他人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那么,视频资料属于肖像吗?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同时,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嗨,美女,你能让我亲一口吗?”这样的“搭讪”是否构成一定程度的性骚扰?恐怕嫌疑很难排除。

  最后,当直播者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直播平台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上述行为是否侵权,须由权威机构来判断;况且,民法典的相关新规定要到明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这里想说的是,在“5G时代”的背景下,有效规制不良视频和直播行为,需要凝聚最广泛的合力。如果我们能在全社会掀起宣传和学习民法典的热潮,提前厚植公民(包括直播者和被影响者)的法治意识,待来年,再通过示范性的司法行为引领直播风尚,对于有效治理类似的直播行为,将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