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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促进行为规范提高检察质效
2020-06-23 16:42:00  来源:检察日报

  □“案-件比”概念,体现了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改革理念,有助于强化检察行为内部治理工作思路,极大地调动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提高自身检察行为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激活“检察职能”内在潜力,提升检察人员高效实施检察行为的检察能力。

  最高检推出“案-件比”概念,目标旨在规范检察行为、提高检察质效。这一理念是检察机关强化自我改革、提升检察效能的重要体现。从法律价值上看,“案-件比”的工作思路有助于检察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权和法律监督职责,与宪法所设计的检察制度的基本功能相一致,是一项充满活力、生机勃勃的检察改革举措,值得研究和推广。

  检察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是现行宪法的基本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宪法是检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基本法律依据。只有“依宪检察”,才能保证检察机关的各项活动符合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依宪检察”既有实体方面的职责要求,例如,现行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正确和有效地履行宪法第134条所赋予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职责;与此同时,宪法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履职行为必须要符合程序方面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行使宪法职权、履行宪法赋予的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检察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的要求,检察行为必须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和“一致性”。现行宪法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一切国家机关的,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必须严守宪法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宪法第27条第1款的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所进行的检察活动、所实施的具体检察行为,应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最高检推出的“案-件比”概念体现了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改革理念,有助于强化检察行为内部治理工作思路,极大地调动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提高自身检察行为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激活“检察职能”内在潜力,提升检察人员高效实施检察行为的检察能力。

  检察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是国家法律对检察机关工作制度化的重要期待

  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规范检察机关日常工作、履行检察职权的组织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基本法律,对于通过提高日常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而实现检察行为规范化与标准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履职能力作出了详细的制度安排。

  首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司法责任制”“权责统一”这样的制度要求,为检察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没有“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制的确立,要在检察实践中真正有效地解决“案”与“件”之间合比例、相配套的检务活动的有效性、简捷性,包括检察机关办案作风、行事方式等问题,至少缺少一种制度化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其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上述规定尽管是针对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但“信息化建设”只是手段,目标在于解决检察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问题,最终要落实在“提高工作效率”上。“案-件比”要求要在检察工作中真正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离开了“信息化建设”的帮助,也是很难有效推进的。从全国范围内来看,虽然各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条件、工作环境和技术保障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改观,但还存在着区域之间、层级之间的不平衡与不配套的问题,因此,突出“案-件比”要求有利于抓住检察行为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根本特征,以最简便易行的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提高检察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努力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2017年修订的检察官法第1条就把立法宗旨确定为“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由此可见,要着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只有检察官素质上去了,办案作风从根本上好转了,检察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才能在检察实践中有效地加以推进。为此,通过“案-件比”概念来提升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引导作用。

  “案-件比”概念的提出有利于贯彻落实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最高检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对今后几年的检察改革做了系统规划和部署。《规划》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实际,指出要进一步抓住司法责任制尚未全面落实、综合配套措施不到位、部分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影响改革效果、影响司法公信力、制约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统一,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述要求中已经把“制约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这个关键问题提到了《规划》的议事日程,“案-件比”的提出,就是提升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改革理念。《规划》明确了案件管理的“改革思路”,指出“完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统一集中管理,强化流程监控等监督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作用”。“案-件比”不仅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衡量办案质效的重要指标,必将对司法办案产生重大影响。

  总之,不论是从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角度出发,还是从改革检察工作内部治理方式的角度出发,“案-件比”概念的提出都是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亮点,它的出现对于检察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必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推动作用,有利于盘活检察能力存量,有效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依宪检察”“依法检察”和“检察为民”理念,树立检察机关更加务实可靠的良好公众形象。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