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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塑合同解释的方法论品格
2020-06-23 16:49:00  来源:检察日报

  崔建远教授所著《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的结项成果。该书阐幽发微、精深细致、视野高远、亲切柔和、独具一格。仔细研读该书,可以总结发现该书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独特意义和崔建远教授的广义合同解释观。

  法学方法论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研究对象,大陆法系法律适用以司法三段论为典型操作模式。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方法论研究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通过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和法律解释等方法对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民法规范的寻找、定性和解释完善。在此背景下,大量民法著述都特别强调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以民法适用为核心研究对象的民法学方法论被等同于民法解释学。如崔建远教授所言“合同解释的任务在中国尤其繁重”。而在民法学方法论上,长期以来民法解释学掩盖了合同解释的光芒。实际上,大前提民法规范的寻找、解释和适用仅仅是民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环节而已。该书拓展了民法学方法论的视野,弥补了我国合同解释领域的研究空白,该书系统分析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彼此区别和相互交织,树立了合同解释鲜明的方法论品格。

  该书十六个专题,自成体系。笔者认为,该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合同解释关系论、合同解释主体论、合同解释对象论和合同解释方法论。每个部分都诠释着崔建远教授的广义合同解释观。

  第一,在合同解释关系论中,作者讨论了合同解释的横向关系,包括合同解释与推定解释、意思表示解释、单独行为解释、决议行为解释、法律解释等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以宽广的外部视角来看待合同解释。作者将合同漏洞补充作为合同解释的下位概念,将合同成立与否、无效与否也作为合同解释的范畴,认为合同解释宽广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认为单方法律行为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二,在合同解释主体论中,作者持多元主体说,区分有权解释主体和无权解释主体。作者把作为合同缔造者的合同当事人也作为合同解释的主体,专题柒“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合同主体”把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解释的对象,通过合同解释识别合同当事人、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解释主体论中的当事人在合同解释对象论中则成为被解释的对象,深具辩证思维和眼光。

  第三,在合同解释对象论中,作者并没有仅仅将口头约定或者表示在合同文本中的书面条款作为解释对象,还强调缔约背景或语境、非正式文本等合同的周围情事、印章及其意义、合同当事人等。专题拾陆“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还进一步把作为事实行为的合同履行行为乃至有意义的沉默与合同意思的探寻关联起来。这种广义的合同解释对象论有力地论证了合同解释确实宽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合同解释是探寻和确定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过程。合同解释不仅限于发现有声有形的合同语言文字的意义,还要“听于无声,视于无形”,听无声之音,观无形之相。

  第四,在合同解释方法论中,作者既立足本土讨论我国制定法所认可的合同解释方法,也洋为中用借鉴普通法上的合同解释规则;既总结典型合同的解释方法,也探索非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既分析合同解释方法中的阐释性解释,也探讨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漏洞填补;既关注针对一份合同文本的解释方法,也顾及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合同履行行为与当事人有意义沉默的合同意义。

  在精微细密、步步为营、进退有序的论证中,该书建构起宽广宏阔的合同解释论体系。该书的广义合同解释观建立在规范、学说和案例有机结合、交互推进的基础之上,建立在直面中国民商法合同解释问题、博采两大法系合同解释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书中有很多观点、方法、思想的创新,读来常令人击节称赞、遐想深思。

  例如,对我国制定法上的合同解释方法,作者不仅深入探讨其具体适用问题,还善于发现立法者未曾注意到的漏洞之处。首先,作者认为历史解释也是合同解释方法,虽然立法者对此未予规定,但历史解释方法对繁杂合同的解释大有作为,英美法上口头证据规则中的很多思想甚至可以为历史解释方法所吸纳。其次,作者反对有德国权威学者所提出的法律行为解释无需考虑体系解释方法的观点,肯定体系解释方法的重要性。但同时也直面体系解释方法的局限性,对体系解释不完善之处倡导通过“交易的整体解释”加以弥补。交易的整体解释使得解释者的视野不再局限于一份合同书,还要整体审视与合同条款密切关联的其他法律关系,审慎延及作为合同解释辅助手段的缔约谈判时的背景证据、周围情事,甚至可以很大程度上吸纳德国行为基础学说的有益成分。

  又如,在“交易的整体解释”之外,作者还匠心独具关注合同书上的印章及其意义、对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关系作类型化解释、关注框架合同与具体合同的辩证互动,这些都形成广义合同解释观中具有强大解释力和鲜明个人风格的学术标签。

  研读该书,笔者还有不少意外之喜。其一,作者在书中分析民商法上的决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反对“决议行为均非法律行为”的极端观点,令笔者不禁感叹:谁说决议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谁说白马非马?其二,作者行文中多次强调证据、举证责任对合同解释的重要意义,令笔者坚信:脱离举证责任问题的民法是不完整的。其三,作者感慨未经律师仔细审阅的合同文本在描述合同标的物或者约定合同权利、义务、责任时模糊不清的现象,令笔者确信:合同制作与合同解释存在双向互动,经由合同制作形成的不完备合同,可以通过合同解释来弥补;合同解释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的方法,又可指导我们未来订立更完备的合同。合同解释不仅有治疗功能,还有预防功能。我们无法制作一份天衣无缝、完美无缺的合同,我们无法通过一份合同来完全预知和安排未来,但心中始终充满正义的合同解释者一定可以通过合同解释化腐朽为神奇。合同解释如是,法律解释亦如是。

  这是一个改革的时代,一个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过往我国合同解释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合同解释方法笼统适用、附会适用和混乱适用等现象,也逐渐探索出一些有益成果。崔建远教授的广义合同解释观植根于中国实际,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直接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科学回答市场经济实践提出的繁重的合同解释任务,构建了接地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方法论。理论从实践中来,也要到实践中去,该书的学术主张也一定能在蓬勃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