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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对行政检察提出新要求
2024-11-11 10:35:00  来源:检察日报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法理基础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这一一体化权力。在不同类型的检察业务中,检察机关可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其应首先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同权能的行使应是一体的,“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对于作为“四大检察”之一的行政检察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检察中依法能动理念的纵向落实。依法能动理念在行政检察中的纵向实现要求做实行政检察,这是“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前提之一。做实行政检察的重点是延伸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强化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做实行政检察,其核心要求是在强化对生效行政决定及相关审理、执行活动等监督的同时,将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从个案中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开来。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是做实行政检察的良好尝试。一般认为,“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的要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监督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穿透至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是从个案监督穿透至类案监督。透过前者,避免程序空转,在个案层面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例如,基于对行政争议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对人实质诉求的分析,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乃至相关的民事争议。透过后者,以典型个案为切口,通过类案监督集中解决司法、执法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及其背后社会治理层面的根本性问题。例如,面对那些生效行政判决没有错误但相关行政机关因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受损风险这一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及时整改以消除风险。借由“穿透式”理念做实行政检察,有利于实现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检察中依法能动理念的横向落实。依法能动理念在行政检察中的横向落实要求实现行政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的衔接。检察职能被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权能。“四大检察”虽各涉及一部分检察业务,但现实中检察机关面对的个案争议在性质上并非单一的,更多的是不同检察业务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民、行交叉案件便是典型。立足于行政检察的视角,行政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相衔接,意在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对此,可从以下三点分别展开。首先是行政检察、刑事检察的衔接。在行政检察尤其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则应将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由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在刑事检察监督中,发现存在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情形的,则应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其督促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其次是行政检察、民事检察的衔接。这一衔接意在促进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实质性化解。如工伤认定争议作为行政案件,涉及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实现,因而关切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又如不动产争议作为民事案件,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但其争议核心又往往涉及对不动产确权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行政检察与民事检察同时介入,有助于实质性化解民行交叉的争议。最后是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间天然有着密切之关联,因为二者检察监督的对象指向或者包括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重点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在检察系统内部调整人员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并在明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边界的基础上加强彼此的合作,实现“1+1>2”的效果。以上三个方面的衔接离不开机制的保障。检察机关应健全“四大检察”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配合协作的衔接机制,乃至建立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统一集中办理机制,以促进行政检察中依法能动理念的横向落实。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