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到被害人持证驾驶的大型专用校车尾部,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孙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