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采用虚构给商家刷单、注册公司需要验资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7万余元。
2、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刷单、放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8万余元。
2022年6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采用虚构给商家刷单、注册公司需要验资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7万余元。
2、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刷单、放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