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 至9月26日 期间,被告人冯某先后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52.28克 给被告人徐某等人。被告人徐某将从冯某等人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除自吸外加价贩卖,2016年4月、9月间,共向邵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8克 。2016年9月20日 中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暂住地查获了甲基苯丙胺48.86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