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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案一审宣判
2017-11-30 14:31:00  来源:
  201791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1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浴室内组织多名卖淫人员,采用隐秘方式记账、购买应对公安机关检查的报警器,通过约定提成比例、定期发放报酬等方式,在该浴室内提供卖淫服务,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吴某某为浴室负责人,负责收银、登记、结算工资等,每次卖淫服务从中提取人民币50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管理卖淫人员,安排卖淫人员上下班时间、查看监控、向被告人吴某某告知每次服务的客人手牌号等,每次卖淫服务从中提取人民币1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