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郭明在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礼河街经营汤包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铝泡打粉加工包子,并向顾客出售。2017年5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当场查获成品包子若干。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抽样的肉包内铝的残留量为1476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7年11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