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晚,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黄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2.5克 ,并通过转账和付现金的方式,先后向黄某支付款项。黄某即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向其转账31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钱某某购买毒品,并以转账的方式向钱某某支付人民币2300元。当晚被告人钱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馨西苑北门马路边,向黄某交付甲基苯丙胺约12.5克 。后黄某将该毒品交付给徐某某。
2017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太湖医院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