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11月17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了部分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冒充他人,再伪造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由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担保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借款为名,先后42次共计骗得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14.7万元。经被害人刘某某催要,被告人王某某已归还部分款项,至案发,尚有150万元未退出。
2017年12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11月17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了部分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冒充他人,再伪造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由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担保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借款为名,先后42次共计骗得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14.7万元。经被害人刘某某催要,被告人王某某已归还部分款项,至案发,尚有150万元未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