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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因组织卖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8-08-16 15:24:00  来源:

  2017年12月2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经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迷石大酒店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提供男子SPA服务项目时,授意该酒店员工郑某某组织卖淫女高某某(女,1999年8月24日生)、李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等人卖淫,并商定卖淫女与酒店4、6分成。该酒店会计李某,在被告人朱某某的授意下为组织卖淫活动做暗账,在每天的经营报表中反应卖淫服务数量及卖淫获利,每天与郑某某核对卖淫次数并报朱某某。现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1日期间,有8名卖淫女共计在酒店卖淫120次。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