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夏某某(另处理),得款人民币2500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夏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后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苏DVH698的摩托车尾灯旁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9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