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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因虚开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08-20 17:13:00  来源:

  2018年3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委托中介公司和被告人刘某燕,采用虚假资料在常州市钟楼区先后注册了常州贝铭达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刘平鸿建材有限公司、常州永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秀仁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储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轩仁建材有限公司、常州永荣建材有限公司,还从他人处购买了常州沛淳贸易有限公司,借这9家空壳公司之名,虚构经营业务、向税务部门申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为他人虚开建材类发票,并采用月初开票月底作废、当月开票下月红冲等方式逃避税务监管和纳税,从中赚取开票费。

  现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向税务部门申领了增值税普通发票4733份、从同乡处购进21份共4754份,通过发放小户广告直接为他人虚开、或者经中间人陈某等人介绍,为常州市武进区、钟楼区、金坛区等地的企业或个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292份,价税合计75563.56万元(含作废票2458份,价税合计49854.37万元)。

  2、被告人刘某燕作为专业财会人员,明知金某某(化名王辉,另案处理),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注册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仍于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底,为金某某(另案处理)注册的常州千春安建材有限公司,代理记账、向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和代开发票;为陈某某提供虚假注册地址、代理注册了常州储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轩仁建材有限公司、常州永荣建材有限公司等5家空壳公司,并为陈某某代理记账,向税务部门购买发票、介绍客户。协助客户资金走账等。

  现查明:被告人刘某燕共计帮助金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6份,价税合计5088.68万元(含作废票180份,价税合计1848.05万元);刘某燕为陈某某注册的5家空壳公司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8份,价税合计4369.24万元(含作废票2份,价税合计1.76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燕本人直接借陈某某购买的常州沛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8份发票,价税合计801000元,以陈某某注册的常州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常州兆地建设有限公司4份发票,价税合计26520元。

  3、被告人陈某为赚取开票费,分别通过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等人介绍,联系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经其介绍虚开给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3份发票,价税合计561457元;虚开给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8份发票,价税合计1648894.88元;虚开给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54份发票,价税合计9107390.94元;虚开给常州华之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份发票,价税合计63900元;虚开给江苏宏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8份发票,价税合计1021248.8元;虚开给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66份发票,价税合计6550004.5元;虚开给江苏拓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份发票,价税合计291300元;虚开给江苏省丹阳市折柳中心幼儿园2份发票,价税合计130000元,虚开给丹阳科隆电子线缆有限公司4份发票,价税合计348750元;虚开给丹阳市新溪建筑有限公司1份发票,价税合计85000元。总计153份,价税合计20894678.22元。

  4、被告人朱某某为从刘某美处赚取开票费,由其联系陈某,陈某再联系陈某某,为刘某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虚开给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3份发票,价税合计561457元;虚开给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8份发票,价税合计1648894.88元;为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54份发票,价税合计9107390.94元;虚开给常州市华之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5份发票,价税合计1076530.5元;虚开给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份发票,价税合计63900元;虚开给江苏省丹阳市折柳中心幼儿园2份发票,价税合计130000元;虚开给丹阳科隆电子线缆有限公司4份发票,价税合计348750元;虚开给丹阳市新溪建筑有限公司1份发票,价税合计85000元。总计78份,价税合计13032124.92元。

  5、被告人刘某美为自己经营的常州市华之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业务单位开具成本发票,其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通过陈某、陈某再联系陈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虚开给常州华之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5份发票,价税合计1076530.5元;虚开给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3份发票,价税合计561457元;虚开给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8份发票,价税合计1648894.88元;虚开给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54份发票,价税合计9107390.94元;虚开给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份发票,价税合计63900元;总计71分,价税合计12468374.92元。

  6、被告人兰某某为赚取开票费,由其联系陈某,再由陈某联系陈某某,为其工作单位常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给业务挂靠单位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45份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500004.5元;又介绍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另一下属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屠某(另处理)给陈某,由陈某联系陈某某,虚开给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1份发票,价税合计2050000元。总计66份发票,价税合计6550004.5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