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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案一审判决
2018-08-20 17:07:00  来源:

  2018年3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的同乡朱某亮(已判决)为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置假机票网站骗取他人钱款,购买了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完善,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利用百度公司对百度推广账号的管理漏洞,通过伪造部分带有百度信誉“V”标识用户的资料申请修改密码保护手机号码,进而获得推广账户的账户名和密码并进行重置,从而对部分推广账号进行非法控制。2016年1月至5月间,朱某亮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和杨某某(已判决),在湖北省孝感市荣欣国际大酒店长期包房,利用百度公司节假日后台监控空挡,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自己控制的百度推广用户网站,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出高价置顶推广。当被害人在百度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民航票务”网站,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朱某亮为提高诈骗成功率安排被告人朱某某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安排杨某某对诈骗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案发后,百度公司已先行赔付各被害人的损失。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其中16起作案,涉案金额为52273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朱某亮纠集被告人刘某、朱某某、邱某某、宁某某和杨某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活动。为实施诈骗,该团伙组建了微信群,购买了数十部手机、数十张移动电话卡、银行卡和POS机刷卡转移钱款等工具,并对团伙成员进行分工,编写诈骗流程。其中,朱某亮总负责,统一支配诈骗所得;杨某某负责给电话充值、记账、通过POS机刷卡转移钱款等工作;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宁某某处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打印后分发给“业务员”,再由“业务员”冒充北京兴融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介绍业务,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要求被害人向卡内存入贷款金额的20%作为验证资金,再将被害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账户信息等发到微信群里,后由被告人刘某冒充银行卡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被害人,通过钓鱼网站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告知要将银行卡的钱进行资金验证,再由“业务员”继续联系被害人,以再次进行资金验证为由,要求被害人将款项打入朱某亮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将钱款转走。该团伙共骗取1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3021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