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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因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8-08-20 17:11:00  来源:

  2018年3月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开办的家庭个体加工坊工作,后吴某某至别处打工。2017年5月26日,吴某某至陈某某住处,提出欲再次至陈处工作,陈某某夫妻同意后,吴某某于次日返回老家处理贷款问题(其向河南省南阳市红旗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三万元暂无力归还,但未告知陈某某夫妻)。2017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又至陈某某家中,当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趁陈某某在北面楼二楼车间找东西之际,采用刀(非陈家中所有)刺脖子、胸口等方式欲杀害被害人陈某某,后因李某某及时出现而未能得逞,吴某某遂用砂轮(外径16cm、内径3cm、重1.3kg)击伤李某某后逃走。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及时生还,但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造成其胸部损伤至左肺破裂,右颈部刺创达上纵膈,致纵膈气肿,肢体瘢痕长度累计达45.0cm以上,腹壁穿透伤,造成李某某左额部头皮血肿,左眼部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李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