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常州市武进区龙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宜路口西侧公交回车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常州市武进区龙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宜路口西侧公交回车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