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玄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玄某某,驾驶玻璃钢船,在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国家级鲌类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内,使用抄网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白鲢149.4公斤,经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793元。
2020年6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玄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玄某某,驾驶玻璃钢船,在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国家级鲌类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内,使用抄网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白鲢149.4公斤,经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