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960元的洪都牌电动车推走。
2、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价值2260元的绿能牌电动车推走。
2020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960元的洪都牌电动车推走。
2、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价值2260元的绿能牌电动车推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