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拉汽车门等手段对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东风牌小型汽车实施盗窃,窃得车内总价值人民币326元的芙蓉王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包。
2、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拉汽车门等手段对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590元。
2020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拉汽车门等手段对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东风牌小型汽车实施盗窃,窃得车内总价值人民币326元的芙蓉王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包。
2、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拉汽车门等手段对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实施盗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