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侯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18日间,被告人侯某某先后三次至被害人徐某某暂住地,乘人不备,窃得车匙1把、人民币220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00元并取得谅解。
9月2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侯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18日间,被告人侯某某先后三次至被害人徐某某暂住地,乘人不备,窃得车匙1把、人民币220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00元并取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