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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
2020-09-29 15:57: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苏DU****小型轿车及苏D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分别赔偿并支付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