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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公诉
2020-09-29 15:55: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停在道路西侧路边的由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致两车受损,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石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