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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
2020-09-29 16:33: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悬挂“无锡市电动自行车备案N1*****”号牌(经查该号牌系挪用)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王某某,男,1997年9月23日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因操作不当,其所驾电动自行车侧滑,致本人及王某某连人带车均摔倒,车辆受损和人员受伤,其中王某某头部受伤严重,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编辑:潘人杰